「跨境」電子發票開立-政府因應之道

Mar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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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隨著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傳統紙本發票目前卻仍成為國內主流之一,當國際間逐漸倡議「跨境」電子發票,打造開立、傳輸、交換、保存之標準化流程,吳明儀會計師提醒企業應持續密切關注國際動向,針對電子發票機制及數位化申報法規標準,以利評估公司稅務規劃,未來能與國際規範無縫接軌,政府也該在「跨境」電子發票開立的議題上超前佈署。

各國稅務機關目前積極尋求採用數位化之方式,用以蒐集、評估及查核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資訊,例如以人工智慧等工具達到即時徵稅目標,世界各國正在廣泛使用電子發票,也將成為國際貿易「跨境」稅務的憑證依據。目前巴西、印度以及義大利要求所有交易皆以電子發票為主,法國、希臘及挪威則是鎖定企業與政府間的交易。回顧臺灣與美國已經啟動的「21世紀貿易倡議」,包含去年簽署的「臺英雙邊提升貿易夥伴關係協議」,都將觸及數位貿易,也會產生跨國交易,電子發票無疑成為當中關鍵角色。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表示,跨境電商在臺灣的課稅權將面臨挑戰,將以電子發票使用狀況來做評估,依據財政部2018年7月16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1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6條第4款鎖定營業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壹.  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規劃流程 「中文版 」以及 「英文版」

貳.  境外電商配合於現行消費者交易資訊增加「發票期別」及「發票號碼」,並選擇增列開立雲端發票及歸戶宣導文字。

參.  境外電商選擇於寄送消費者「交易資訊」、「網站」及其他方式,增列開立雲端發票及歸戶宣導文字。

吳明儀會計師提到跨境電商使用電子發票狀況主要在於如何認定在臺灣的「課稅權」,攸關廠商、消費者與政府之間關係,財政部將跨境電商在我國營運類型區分為兩種模式,配合上述國內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壹.銷售勞務之實體使用地點歸屬國內:

消費者透過任何形式取得有價票券,不論購買人是否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包含展覽、旅館、演唱會等,使用地點屬於國境之內都歸類境外電商銷售給境內國土自然人範疇,例如Booking.com。

貳.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消費者透過線上串流或傳輸方式購買無形有價票券,不論購買人是否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包括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國境之內(使用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帳單地址在我國領土或使用境內銀行帳戶付款等,例如OpenSea線上交易市場。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以稅務規劃的專業觀點,全球超過50多個國家轉向使用電子發票,符合2030年淨零碳排之政策目標,將會制定電子發票的共同規格,期能相互使用發票資訊彼此傳遞,各國實現跨國電子發票,目的在於如同身在國家內部的消費型態。臺灣目前如何加入國際組織以會員國形式合作,透過聯盟方式作為一個共同市場,舉凡內部人才、服務、商品以至資本可以互通,打造宛如在國境之內的單一市場,目前正是政府制定電子發票在「跨境」政策上的國際模式。另外,如何透過單一貨幣,讓會員國的貿易往來都無須由幣值轉換,徹底考量邊境管制的根本問題,才能符合各國稅務機制來開立發票。

壹.政府查稅的行政官箴

臺灣不該成為避稅天堂,綜觀各國稅務機關以「數位化」方式,例如大數據等工具進行查核,能夠及時掌控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資訊,落實政府稅收目標。臺灣稅局雖然靈活應用數位科技強化電子化政府運作,希望簡化稅務資訊申報流程,即便節省人力支出以及作業成本,強化稅務查核效率且事半功倍,始終無法促進供需雙方無紙化交易的終極目標。

貳.稅務規劃的企業商道

歐盟正在積極消除各國之間的電子商務障礙,為了建立歐盟數位單一市場,並且改善稅收短少同時提高稽徵能力,還能打擊金融犯罪並逃漏稅,將各會員國之稅務機制進行調和。歐盟提出增值稅數位化(ViDA)打造更具韌性之增值稅制,目前引進數位工具稽徵模式,具體策略包括三類:

一.報告數位化:以電子發票為基礎,即時以數位方式申報增值稅

二.登記一體化:建立歐盟境內單一增值稅登記制度

三.經濟平臺化:對網路平臺提供之住宿以及交通服務上,協助消費者與商家在交易數位商品方便簡易。

臺灣與美國自從2022年啟動「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在數位金融上已達成支持「健全個資保護」以及「資料自由流通」的具體共識,對比歐盟與新加坡於2023年建立「數位夥伴關係」,加強「數位技術領域」與「促進數位貿易」,加上臺灣與英國於2023年簽署「臺英雙邊提升貿易夥伴關係協議」,同樣是在數位貿易等議題之下促進合作。

全球目前針對跨國合作議題皆已凸顯「數位貿易」的重要性,由於同時牽涉相關稅務議題引發關注,電子發票無疑成為當中要角,也在電子化等相關計畫下生成「無紙化貿易」。政府應持續密切關注國際上針對電子發票機制及數位化申報之相關發展,以此作為跨境電商的管理架構,也能考量國家內部資訊系統與國際電子發票標準化的適用性與安全性,否則臺灣已跟如此多的世界強國攜手合作,最終恐怕只是淪為紙上合約。

  政府必須在「跨境」電子發票開立的議題上超前佈署,而非只是針對數位與否來做關注,財政部已有頒布境外電商營業人的開立法規,也有針對「課稅權」認定提出釋疑,最重要是在政府查稅的行政官箴以及稅務規劃的企業商道兩者結合,才能在與其他國家簽訂貿易契約後,真正發揮出經濟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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