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課稅新制

March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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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交易的快速成長,過去以實體貨物及勞務為課稅基礎之規定已無法滿足現今經濟社會的需要,因此財政部針對跨境電商在電腦軟體及電子勞務之所得認定及境外電商扣繳修正如下:

 

一、電腦軟體:

權利金所得: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而一般電腦軟體銷售所獲得之價款,係屬權利金所得。

然下列二種狀況下,電腦軟體的銷售得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而非權利金所得:(台財稅09604520730,所得認定原則第十點第四項)。

  1.  跨境電商透過國內營利事業(非代銷):
    出售原版標準化軟體,包括透過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中或錄製光碟授權軟體、套裝軟體或其他標準化軟體給國內使用者。
  2. 跨境電商透過國內經銷商:
    將上述之標準化軟體,透過網路下載或光碟,依購買之國內最終使用者指示,將其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連同硬體出售。
    然上述二者中之購買者、國內營利事業及經銷商均不得進行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國內經銷商或營利事業,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境外電商課稅新制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二、電子勞務:

電子勞務:即利用數位化技術予以儲存及轉化供使用之服務。(台財稅10700522870,所得認定原則第四點第二項)

包含:

  1. 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
  2. 不須下載儲存而於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如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例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
  3. 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經由外國營利事業之網路平台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跨境電商在國外銷售各種電子勞務予國內個人或營利事業者,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行為。(所得認定原則第十點第二項)。

 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依下列原則認定是否為我國來源收入:(台財稅字第10700522870號第三點)

  1. 外國平台業者:中華民國所得來源
    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
  2. 外國非平台電子勞務業者
    A. 無實體使用地點(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
        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 (國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且無須國內居住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不屬中華民國所得來源;若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      助者,屬中華民國所得來源。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
        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則屬        中華民國所得來源。
    B. 有實體使用地點
        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國外者:不屬中華民國所得。若地點在我國境內者,則屬中華民國所得。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

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之我國來源收入,其所得稅課徵方式如下:

  1. 買受人為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境外電商扣繳方式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依扣繳率 20%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將所扣稅款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稅捐機關申報。
  2. 買受人為我國境內個人、境外個人或營利事業者:由境外電商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依境外電商課稅新制之跨境電商稅率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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