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法規激勵企業發展:租稅優惠重點解析

產業創新法規激勵企業發展:租稅優惠重點解析 Mar 26, 2024 產業創新是推動產業升級的重要推手之一。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並推動產業轉型,大部分的產業創新法規(《產創法規》)已延長優惠期至民國118年12月31日。透過各項租稅優惠措施,希望協助企業持續發展,提升整體競爭力。本所針對其內容提出要點解析,提醒企業善用租稅優惠以節省成本。 目前常見的產創法規租稅優惠主要包括: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可享加倍減除〔第12條之1第1項〕;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之1〕;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第23條之3〕;五、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入股可享緩課〔第12條之1第2項〕;六、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可享租稅優惠〔第23條之1〕;七、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可享投資抵減〔第10條之2〕。 產創條例租稅優惠 適用對象 適用期限 抵減方式 重複適用租稅優惠限制 一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第10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6/11/24~118/12/31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 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二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 [第12條之1第1項]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6/11/24~118/12/31 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 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 200% 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就本項及第 10 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擇一適用 三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 [第10條之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8/1/1~113/12/31 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111/1/1~113/12/31 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 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一、 以支出金額 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 以支出金額 3% 自當年度起 3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 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 四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第23條之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自辦理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起 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 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 100 萬元, 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無 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適用緩課 [第12條之1第2項] 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109/1/1~118/12/31 以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 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無 六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國內新創事業公司租稅優惠 [第23條之1] 創業投資事業 106/1/1~118/12/31 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 10 年內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並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以延長 5 年為限 不適用本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優惠之規定 七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 [第10條之2] 公司 112/1/1~118/12/31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 2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達 100 億元以上者得按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30% 為限; 於同一年度申請核准適用本條之投資抵減,或與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合併適用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第 12 條之 1 第 1 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 機器設備投資抵減: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之 1 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 產創法規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以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競爭力,本所建議營利事業應定期檢視自身情況,善加利用這些租稅優惠以節省成本,同時要留意相關規定和限制,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拜登公布2025年度預算案:重點探究稅收調整與國防支出

拜登公布2025年度預算案:重點探究稅收調整與國防支出 Mar 22, 2024 拜登於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佈了2025年度預算草案,計劃將美國企業的最低稅率提高至21%。其中包括修改或實施新的課稅措施。主要措施包括將美國聯邦企業所得稅率從 21% 提高至 28%,將針對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的大型企業徵收的最低稅率(即所謂的「CAMT」)從 15% 提高至 21%,對擁有超過1億美元財富的富人徵收至少25%的所得稅,限制年薪超過1百萬美元的任何員工(不僅限於最高管理層)的薪資費用不得在公司帳上扣除,以及將股票回購稅(Stock buyback tax)從 1% 提高至 4%。這些措施反映了拜登對未來美國稅收政策的計劃。 這份規模達 7.3 兆美元的計畫展現他對抗前總統川普並競選連任的決心。拜登計劃透過對富人和企業加稅,以減輕中產階級的稅負並控制價格。預算案中包括國防預算增至 8,500 億美元,較去年增加 1%。此外,美國國務院首次在預算案中撥款 1 億美元,協助台灣強化防衛能力,維護台海和平穩定。 然而,在分裂的國會中,這份預算案幾乎不太可能成為法律。根據英國金融時報(FT)的報導,如果實現,這份預算案將使得美國的債務在 2025 年升至國內生產總值(GDP)的 102.2%,並持續攀升至 2030 年的 106%。這份提案將通過全面修改稅法來籌集資金,包括提高公司稅率、重新設定億萬富翁和大型公司的最低稅率等措施。拜登的預算案也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包括抵押貸款利率抵減、兒童保育補貼和降低處方藥價格等。 本所將密切關注後續美國稅改的最新動態,並整理分析具體規則和完善配套實施計劃。
銷售賠償金、延遲利息是否納入營業稅?

銷售賠償金、延遲利息是否納入營業稅? Mar 19, 2024 有關營業人銷售交易中的付款糾紛和延遲付款問題,財政部於112年12月6日發布了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對法律進行了澄清和修改。根據該令,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的遲延利息並不屬於銷售額範圍,並廢止了過去的一些釋令。 本所認為,對於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賠償金、遲延利息等費用是否應該課徵營業稅,應該要根據收入本質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的一部分來判定。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55號判決,遲延利息本質上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因此不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過去的一些營業稅釋令未能區分遲延利息的本質,導致將其一律計入營業稅課稅範圍,這是不合適的。就此,112年12月6日函令的發布將有助於解決這些爭議。 另外,在評估營業人收取的賠償金是否應課徵營業稅時,不能僅僅看其名義,而是需要具體案例中審視是否存在給付交換關係。舉例來說。根據財政部過去的一些解釋,某些賠償金不涉及給付交換,因此不應納入營業稅;但在其他情況下,某些補償金則可能需要納稅。 在商業活動和交易型態日趨多元且複雜化的今天,新型交易模式可能與現有的法令有所不同,因此本所建議在爭議發生前諮詢會計師或與所轄稽徵機關溝通具體案例,以降低營業稅申報的不確定性。
113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及ESG重要議題

113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及ESG重要議題 Mar 13, 2024 依法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年度股東常會,近年來政府機關為呼應全球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行動,要求企業應配合揭露相關資訊等行政管理措施之推動,各公司為此應預先規劃及踐行法令規章之遵循,順利展開年度股東常會的籌備工作。 113年股東會議案應注意事項 一、配合興櫃公司董監選舉自 114 年起強制採候選人提名制修改公司章程 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擴大公司董監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適用範圍,從原先僅上市櫃公司適用,114 年 1 月 1 日起將擴及至興櫃公司董監選舉同樣必須採候選人提名制。尚未採候選人提名制的公司 113 年需修改公司章程,自 114 年起全數興櫃公司董監選舉將實施候選人提名制。 二、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修正,有需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之必要者,應留意提股東會討論修正之法定程序。 三、不符合新修正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之公司,其補選董事人數或獨董時應注意有無修正公司章程之必要 四、已上市(櫃)之公司之章程應檢視是否應依規定修正章程增加獨立董事席次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 4 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 4 條規定 【董事人數】 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4 人 董事席次超過 15 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設置時間】 現行全體上市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6 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應已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置完成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 6 億元之上櫃公司,應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修章及補選完成 五、上市(櫃)公司申報揭露股東會議事手冊、年報及會議補充資料等重要資訊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發展行動方案」之強化英文資訊揭露,規定上市櫃公司申報英文版「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股東會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電子檔,自 112 年起全體上市公司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6 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適用。 (二)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6 條及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規定,應於股東常會 30 日前揭露議事手冊等相關資訊之上市上櫃公司適用範圍擴大至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20 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 30% 以上。另上市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20 億元以上者自 113 年起,亦應於股東會召開日 14 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公司治理相關重要議題 一、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ESG) 為持續推動企業積極實踐永續發展,金管會於 112 年 3 月 28 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以「治理」、「透明」、「數位」、「創新」四大主軸,建構五大面向,包括「引領企業淨零」、「深化企業永續治理文化」、「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及「推動ESG評鑑及數位化」等,協助上市櫃公司達成永續發展目標,提升國際競爭力。重點如下: (一)提前上傳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年報資訊 (二)推動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 (三)強化獨立董事職能 (四)推動董事性別多元化 (五)強化大量持股資訊之揭露 (六)研訂 ISSB 永續準則推動規畫—金管會發布「我國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二、氣候相關資訊揭露 金管會考量環境議題之重要性及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之相關資訊,爰配合「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修正年報應行記載事項及公說書應行記載事項,要求上市櫃公司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應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年報應行記載事項附表二之二之三、公說書應行記載事項附表六十三之一),包括分階段達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以及減量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之揭露,並發布函令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52314 號令,明定辦理時程。 三、延續執行「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重點措施 (一)依實收資本額之規模推動上市櫃公司公布自結年度財務資訊,並縮短查核後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 20 億元者,亦應於 113 年 3 月 16 日前公告 112 年度自結之財務資訊;另實收資本額達 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依規定應於 113 年 3 月 16 日前公告申報 112 年度查核後財務報告,其餘之上市櫃公司維持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申報。 (二)推動上市櫃公司每季財務報表需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三)推動會計師事務所揭露審計品質指標(AQI)。 (四)強化上市櫃公司永續報告書(Sustainability Report or ESG Report)資訊揭露。 (五)強化董事職能。 (六)強化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運作。 四、公告 113 年度(第十一屆)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臺灣證券交易所 112 年 12 月 23 日發布「113年度(第十一屆)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共計四大構面 75 項指標,適用期間為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並預計於 114 年 4 月底前公布 113 年度之評鑑結果。 第十一屆評鑑修正係依循主管機關公告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及「資本市場藍圖」,並參考國內外公司治理及永續發展趨勢、法規、政策及各界回饋意見,總計新增 4 項指標、刪除9項指標、修正 7 項指標,以持續促進企業對於各項公司治理機制之重視。 證交所近年來持續引導公司落實永續發展,已陸續增加「推動永續發展」構面指標,並將權重逐年提升,迄本屆已成為配分比重最高之構面。為進一步鑑別上市櫃公司於 ESG 各面向表現,並提供投資人進行ESG 投資決策之參考,已研議規劃以現行「公司治理評鑑」架構為基礎,參考國際推動環境及社會面向之趨勢,期能循序漸進於 115 年轉型為「 ESG 評鑑」。 綜上為利安達平和 永續部彙整113 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永續發展行動方案等重點議題,應予充分了解並配合遵循辦理,並考量公司永續經營之目標需求,事先為最適應之安排規劃準備。
「跨境」電子發票開立-政府因應之道

「跨境」電子發票開立-政府因應之道 Mar 1, 2024 臺灣隨著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傳統紙本發票目前卻仍成為國內主流之一,當國際間逐漸倡議「跨境」電子發票,打造開立、傳輸、交換、保存之標準化流程,吳明儀會計師提醒企業應持續密切關注國際動向,針對電子發票機制及數位化申報法規標準,以利評估公司稅務規劃,未來能與國際規範無縫接軌,政府也該在「跨境」電子發票開立的議題上超前佈署。 各國稅務機關目前積極尋求採用數位化之方式,用以蒐集、評估及查核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資訊,例如以人工智慧等工具達到即時徵稅目標,世界各國正在廣泛使用電子發票,也將成為國際貿易「跨境」稅務的憑證依據。目前巴西、印度以及義大利要求所有交易皆以電子發票為主,法國、希臘及挪威則是鎖定企業與政府間的交易。回顧臺灣與美國已經啟動的「21世紀貿易倡議」,包含去年簽署的「臺英雙邊提升貿易夥伴關係協議」,都將觸及數位貿易,也會產生跨國交易,電子發票無疑成為當中關鍵角色。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表示,跨境電商在臺灣的課稅權將面臨挑戰,將以電子發票使用狀況來做評估,依據財政部2018年7月16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1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6條第4款鎖定營業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壹. 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規劃流程 「中文版 」以及 「英文版」 貳. 境外電商配合於現行消費者交易資訊增加「發票期別」及「發票號碼」,並選擇增列開立雲端發票及歸戶宣導文字。 參. 境外電商選擇於寄送消費者「交易資訊」、「網站」及其他方式,增列開立雲端發票及歸戶宣導文字。 吳明儀會計師提到跨境電商使用電子發票狀況主要在於如何認定在臺灣的「課稅權」,攸關廠商、消費者與政府之間關係,財政部將跨境電商在我國營運類型區分為兩種模式,配合上述國內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壹.銷售勞務之實體使用地點歸屬國內: 消費者透過任何形式取得有價票券,不論購買人是否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包含展覽、旅館、演唱會等,使用地點屬於國境之內都歸類境外電商銷售給境內國土自然人範疇,例如Booking.com。 貳.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消費者透過線上串流或傳輸方式購買無形有價票券,不論購買人是否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包括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國境之內(使用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帳單地址在我國領土或使用境內銀行帳戶付款等,例如OpenSea線上交易市場。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以稅務規劃的專業觀點,全球超過50多個國家轉向使用電子發票,符合2030年淨零碳排之政策目標,將會制定電子發票的共同規格,期能相互使用發票資訊彼此傳遞,各國實現跨國電子發票,目的在於如同身在國家內部的消費型態。臺灣目前如何加入國際組織以會員國形式合作,透過聯盟方式作為一個共同市場,舉凡內部人才、服務、商品以至資本可以互通,打造宛如在國境之內的單一市場,目前正是政府制定電子發票在「跨境」政策上的國際模式。另外,如何透過單一貨幣,讓會員國的貿易往來都無須由幣值轉換,徹底考量邊境管制的根本問題,才能符合各國稅務機制來開立發票。 壹.政府查稅的行政官箴 臺灣不該成為避稅天堂,綜觀各國稅務機關以「數位化」方式,例如大數據等工具進行查核,能夠及時掌控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資訊,落實政府稅收目標。臺灣稅局雖然靈活應用數位科技強化電子化政府運作,希望簡化稅務資訊申報流程,即便節省人力支出以及作業成本,強化稅務查核效率且事半功倍,始終無法促進供需雙方無紙化交易的終極目標。 貳.稅務規劃的企業商道 歐盟正在積極消除各國之間的電子商務障礙,為了建立歐盟數位單一市場,並且改善稅收短少同時提高稽徵能力,還能打擊金融犯罪並逃漏稅,將各會員國之稅務機制進行調和。歐盟提出增值稅數位化(ViDA)打造更具韌性之增值稅制,目前引進數位工具稽徵模式,具體策略包括三類: 一.報告數位化:以電子發票為基礎,即時以數位方式申報增值稅 二.登記一體化:建立歐盟境內單一增值稅登記制度 三.經濟平臺化:對網路平臺提供之住宿以及交通服務上,協助消費者與商家在交易數位商品方便簡易。 臺灣與美國自從2022年啟動「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在數位金融上已達成支持「健全個資保護」以及「資料自由流通」的具體共識,對比歐盟與新加坡於2023年建立「數位夥伴關係」,加強「數位技術領域」與「促進數位貿易」,加上臺灣與英國於2023年簽署「臺英雙邊提升貿易夥伴關係協議」,同樣是在數位貿易等議題之下促進合作。 全球目前針對跨國合作議題皆已凸顯「數位貿易」的重要性,由於同時牽涉相關稅務議題引發關注,電子發票無疑成為當中要角,也在電子化等相關計畫下生成「無紙化貿易」。政府應持續密切關注國際上針對電子發票機制及數位化申報之相關發展,以此作為跨境電商的管理架構,也能考量國家內部資訊系統與國際電子發票標準化的適用性與安全性,否則臺灣已跟如此多的世界強國攜手合作,最終恐怕只是淪為紙上合約。 政府必須在「跨境」電子發票開立的議題上超前佈署,而非只是針對數位與否來做關注,財政部已有頒布境外電商營業人的開立法規,也有針對「課稅權」認定提出釋疑,最重要是在政府查稅的行政官箴以及稅務規劃的企業商道兩者結合,才能在與其他國家簽訂貿易契約後,真正發揮出經濟綜效。
豪宅認定標準下修 個人112年出售不動產需留意新規定

豪宅認定標準下修 個人112年出售不動產需留意新規定 Feb 19, 2024 個人112年度出售舊制課稅房屋(104年底以前取得者),原則上應按售價及取得成本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但若僅有出售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在符合上述豪宅標準條件下,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先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註:出售舊制課稅土地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於2月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下修豪宅認定標準,臺北市及新北市分別為6千萬及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3千萬元。 舉例計算如下:112年度出售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假設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2:8,則歸屬房屋之收入為1,200萬元,乘以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為204萬元,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個人在112年度出售的房屋,如果符合舊制課稅的條件,則適用上開的豪宅標準。而對於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則屬於新制課稅範圍。 在新制下,對於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按照差別稅率進行課稅。換句話說,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計算將基於實際成交價格,而不再適用舊制的標準。
修正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方面的課稅要點。

修正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方面的課稅要點。 112年10月13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至11204568352號修正命令,修正了《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中的第5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以及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命令中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的第6點。其中包括允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減除相關收入的成本和費用,計算淨收入,以及將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申請淨利率和境內貢獻程度的退稅期限從5年延長至10年。此修正自即日起生效,修正後的規定如下列所示。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在中華民國境内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入之外國營利事業.其有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務報酬、第五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十款規定之、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繳之扣繳稅款。 本原則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五年申請期間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規定如下:(一)自一百零六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按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分別彙總自行或委代理人向應受理稽徵機關申請,並由應受理稽徵機關轉由各該轄區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二)本要點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五年申請期間者,適用前款規定;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定如下:(一)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3點至前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自行或委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二)本令112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5年申請期間者,適用前款規定;已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財政部為遵循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於近期內爱有將各種租稅優惠之申請期限有5年延長為10年之動作,茲整理如下表 :
CFC新稅制告別「免稅天堂」

CFC新稅制告別「免稅天堂」 2023/11/28 文 : 蔡哲明 全球為了積極打擊跨國企業避稅祭出受控外國公司(CFC)法制,素有「租稅天堂」之稱的英屬維京群島 (BVI)等地紛紛已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國家黑名單,臺灣已於今年開始實施且在明年五月正式申報,未來企業利用境外註冊公司或作海外投資,恐怕一切資訊都將完整揭露,稅法改制之下難以逃避繳稅,也讓「免稅天堂」正式走入歷史。臺商過去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促成避稅,掌握利潤留在境外公司,這類稅務操作未經申報將被認定「逃稅」,CFC新稅上路後將以「預先課稅」課徵境外公司以股利形式分配盈餘,政府機關擔憂企業出走設有豁免條款,財政部表示CFC新稅制不會溯及既往;此一稅制並非加稅措施,僅為提前課稅制度,將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還能避免重複課稅,當獲配CFC股利時也不計入所得課稅。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CFC將會考驗政府查稅能力,如何查核民眾或企業的海外所得,透過共同申報準則才能調閱資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目前僅有日本、澳洲及英國等三個國家與臺灣有CSR,政府如何得到境外公司帳戶資料已經成為嚴厲挑戰;政府除了CRS金融帳戶可做查詢,國稅局也能連結網站確認國內外上市公司或公司登記、經濟部投審會以及國內銀行中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中的客戶認證(KYC)相關資料驗證,達到CFC新稅制效益。 吳明儀會計師指出CFC新稅制影響企業財務規劃考量,由於未制定前允許透過第三地赴中國投資,企業(含個人)普遍選擇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以此當作投資公司操盤海外基金等投資行為,甚至當作控股公司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股權。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的誕生就是為了防堵公然逃稅,只要符合CFC的客觀條件即便視為海外盈餘不分配也可能視同分配課稅。 舉例而言,CFC新稅制上路之後,投資控股公司在租稅天堂(代稱公司甲),投資金融商品且獲配股利等孳息所得,即便沒有分配回到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依舊可以針對所得課稅。另一分面,公司甲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代稱公司乙),分配盈餘保留在租稅天堂且不分配回到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同樣有權針對該盈餘課稅。 吳明儀會計師提醒面臨CFC制度新法為求因應可先備妥「財務報表」,政府除了已經發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之修正草案」,另外近期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之修正草案」,導致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複雜化,尤其是在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的個人。 以個人CFC而言,將從四大方向調整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並從明年五月進行所得申報,相關修改重點分析如下: 金融工具FVPL 個人持有CFC若是透過「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作為損益基準,個人必須於處分或重分時以實現數列為CFC當年度盈餘加減項,於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原始取得成本以此時限帳面價值認定。 採權益法認列 CFC轉投資的低稅負區公司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即便組織架構重組,處分時帳面價值與原始取得成本差額,同樣需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當年度稅後純益(含以外) CFC當年度盈餘基準修正為稅後純益(含稅後純益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項目,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避免遺漏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相關權益都將直接計入保留盈餘類目。 外國貨幣記帳法則 CFC當年度盈餘組成項目若以外國貨幣繳納,盈餘股利實際獲取日與當年度計算盈餘的匯率差異呈現正數,就會列為個人基本所得額加項,如為負數則由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且以扣除至零為限。 以企業CFC而言,將從「未實現評價損益」概念調整,包含股票、債券、基金等放寬稅基認定將有條件排除按公允價值評價(不會全數列入損益表的金融資產評估之中),可延展到實際處分時再計入獲利課稅。政策調整項目將會提高CFC持有特定金融資產,依照公允價值衡量產生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例如股票等因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因已計入CFC稅後淨利,既然尚未實際處分便無現金可供分配,未來有望等到實際處分,再以回朔納入相關處分損益。 舉例來說,CFC公司持有一檔股票(代稱公司丙),年初購入價格1000元,年底價格飆漲10000元,但丙公司既未賣出就無9000元的獲利而無法分配,可以延後納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金融資產實際處分損益如何加回CFC當年度盈餘,需以相關處分損益計算基礎為主,由於考量CFC制度是112年度生效,應採特定金融資產何時登入成本為主,已實現處分損益計算,實際出售數字減除112年度期初帳面金額,符合法規生效日期又不朔及既往的立法精神。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CFC新稅制讓「免稅天堂」走入歷史,「三角貿易」的避稅戰法難以運用,從個人到企業的CFC新稅制效益,已將海外盈餘完璧歸趙,個人或者企業務必備妥「財務報表」因應;政府已將個人與企業CFC微調,目的在於透過放鬆策略微調收緊政策,既能杜絕逃稅歪風,還能不失民心。
Tax Reduction through Investment of Undistributed Earnings

Tax Reduction through Investment of Undistributed Earnings 30 March 2023 According to Article 23-3 of the Industrial Innovation Act and its subordinate regulations, for-profit businesses can deduct undistributed earnings invested in the construction or acquisition of buildings, hardware and software equipment, or technology used for self-production or business purposes, as long as the actual expenditure reaches 1 million. This deduction allows them to avoid an additional 5% tax on undistributed earnings. This provision has been in effect since the declaration of undistributed earnings in 2018 and will continue until December 31, 2028. The key points and considerations regar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ovision are explained as follows: I. Scope of investment projects: Construction or acquisition of buildings, hardware and software equipment, or technology for self-production or business purposes. Excludes land and equipment not capitalized on the accounts. Excludes lease improvements made to properties leased from others. Businesses can review their accounting policies and adjust their capitalization policies within the legal framework to meet the opportunities for deduction of undistributed earnings. II. Investment amount: – The total actual expenditure minus government subsidies must reach 1 million. Excludes input tax amounts already offset against deductible tax items. III. Purpose of investment: For self-production or business use. Investments made for purposes other than self-use, such as providing them to foreign subsidiaries, are not eligible for the deduction of undistributed earnings. IV. Investment period: Within 3 years from the year following the occurrence of the surplus. 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the payment date falls within the required 3-year period; otherwise, the deduction cannot be claimed. For example, if Company A generates a surplus in 2018 and makes an investment in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within the following 3 years (2019 to 2021), but a portion of the payment is made outside this period (e.g., in 2018 or 2022), that portion cannot be considered as a deduction from the undistributed earnings of 2018. V. Determination of investment date For buildings: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occupancy permit, ownership registration, or receipt. For hardware and software equipment: the delivery date. For technology: the date of acquisition. In the case of phased construction or partial delivery, the acceptance date of each phase of construction or the delivery date of each batch of equipment is considered. Vl. Declaration procedure: No prior application is required if the requirements are met. Only when filing the undistributed earnings declaration, the prescribed forms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such as invoices, contracts, payment receipts, etc.) need to be submitted for the tax authorities to review and approve the deduction amount. If the investment date falls after the declaration of undistributed earnings, an amended application for tax refund can be filed within 1 year from the completion of the investment. The completion of investment is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last investment date within the prescribed 3-year period Example: Company A has undistributed earnings of 1.2 million and 1.8 million in 2018 and 2019, respectively. They invest 3 million in qualified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from the surplus of 2019, which is delivered and paid for on April 1, 2021. The portion of the investment related to the surplus of 2019 (1.8 million) can be included as a deduction in the undistributed earnings declaration for that year. The portion related to the surplus of 2018 (1.2 million) can be amended and added to the undistributed earnings declaration for 2018 within 1 year from the completion of the investment (starting from April 1, 2021). Any excess tax paid will be refunded. (Source: Ministry of Finance) Vll. Penalty: If within 3 years after the declaration, the invested items are transferred, leased, resold, returned, or the original intended use is changed, additional taxes and interest will be imposed. In conclusion, for-profit businesses should carefully plan significant capital expenditures for each year and make full use of retained earnings to maximize tax savings.
房屋稅到地價稅的「雙降策略」

房屋稅到地價稅的「雙降策略」 作者:蔡哲明 臺灣的有殼族對於房屋稅與地價稅最為有感,為了因應地方政府的搶稅策略,每年調漲房屋評定以及公告土地地價,有殼族若想要重新規劃資產配置減稅,必須在房屋稅與地價稅上達到「雙降策略」。 當你買到房子持有再行出售,光是稅務部份就琳瑯滿目,舉凡持有稅(房屋稅、地價稅) 、交易稅(印花稅、契稅) 、所得稅(土地增值稅、交易所得稅),以上稅務又以房屋稅與地價稅會以評定現值等價格作為課稅計算,一般課稅基準都會低於市價行情。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認為降低房屋稅與地價稅各有五個關鍵互通,包含公益出租人或是委託包租代管、自住房屋享最低房屋稅率1.2%與2‰、每月 15 日及每年 09/22前提出申請、相鄰樓房打通自住房屋稅合併、選擇房屋及地價現值最高的房子辦理住家自住用,相關細則,分述如下: 壹. 公益出租人或是委託包租代管 房屋稅 : 公益出租人可將房子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可將房子轉租經營「社會住宅」皆適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地價稅:公益出租人若將房子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即可適用稅率2‰課地價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將房子轉租經營「社會住宅」則適用稅率2‰~11‰課徵地價稅。 貳. 自住房屋享最低房屋稅率1.2%/2‰ 房屋稅:自住房屋同時要滿足直系居住、沒有租用、三房之內隨即符合財政部定義「住家自住」可享最低房屋稅率1.2%。 地價稅:地價稅是「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為 2‰,若是「一般用地」稅率為 10‰~55‰。 參. 每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每年 0922 前提出申請 房屋稅: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需在當月15日前申請變更便在當月按照新稅率課徵。 地價稅:地價稅每年開徵09/22 以前提出申請,當年就能享有節稅優惠。 肆. 相鄰樓房打通自住房屋稅合併 房屋稅:屋主可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兩棟平房或樓房就有兩張房屋稅單)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 地價稅:屋主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打通使用(土地產權同屬一人或夫妻分別登記持有)且經相關單位委派專員實地勘查認定合併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伍.選擇房屋/土地現值最高的房子辦理住家自住用 房屋稅:屋主可選房屋現值較高繳房屋稅避免採以全國歸戶模式計算針對擁有第四戶以上房屋提高稅率。 地價稅:屋主選擇在總地價中最高的房子設立戶籍且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將地價較低的房子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納稅義務人持有房子與土地就需負擔每年固定「房屋稅」及「地價稅」,不僅對有殼族或小資族都極為重要,只要掌握「雙降策略」的合法密技,就能達到資產配置的節稅效益。 202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