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認定標準下修 

個人112年出售不動產需留意新規定

Feb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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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112年度出售舊制課稅房屋(104年底以前取得者),原則上應按售價及取得成本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但若僅有出售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在符合上述豪宅標準條件下,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先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註:出售舊制課稅土地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於2月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下修豪宅認定標準,臺北市及新北市分別為6千萬及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3千萬元。

舉例計算如下:112年度出售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假設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2:8,則歸屬房屋之收入為1,200萬元,乘以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為204萬元,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個人在112年度出售的房屋,如果符合舊制課稅的條件,則適用上開的豪宅標準。而對於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則屬於新制課稅範圍。

在新制下,對於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按照差別稅率進行課稅。換句話說,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計算將基於實際成交價格,而不再適用舊制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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