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各項紓困補助及減免課稅規定

Apri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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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及企業之影響,行政院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紓困條例),以提升國內經濟活動及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包括防疫補償、紓困補助、資金紓困及費用減免等。施行期間至111年6月30日止。防疫紓困補助及減免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 受疫情影響之各項補助金免稅

依紓困條例§9-1及財政部109.11.25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個人、醫療機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各項紓困補助免納所得稅。其中醫療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發生之相關必要成本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政府機關給付免稅之各項補助時,免列單申報。

綜上,營利事業取得上述之免稅收入,應於申報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帳外調整減列,而其相關成本費用亦得核實認列。

 

二、 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依紓困條例§4,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以請假日數按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在減除政府補助款後,得就該給付薪資之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申報時除檢附薪資金額證明外,另須檢附隔離、檢疫或其他證明文件。另外,需注意:

  1. 檢疫期間薪資按實際給付計算:包含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無須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請假日數應扣除例假日及休假日後,按雇主實際給薪金額核實計算。舉例:甲君為A公司員工,其月薪60,000元÷30天=1日薪資2,000元,於109年4月1日至4月14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隔離期間遇例假日及休假日共6天(4/2~4/5、4/11、4/12),甲君請防疫隔離假日數為8天,若A公司僅支付8日半薪,也就是8,000元給甲君,則應以實際給付的兩倍金額6萬元自所得額中扣除。
  2. 請假事由不可歸責雇主:例如指揮中心已宣布某區域返台民眾應隔離,雇主仍指派員工前往,則無法適用。
  3. 不可重複適用租稅優惠:例如同1筆薪資不能同時適用薪資加倍減除及研發人員薪資投抵。
  4.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之各項紓困補助及減免課稅規定。

 

三、 紓困費用減免須核實申報

紓困振興辦法亦提供多項費用減免措施,如:貸款利息減免、手續費減免或水電費減免等,營利事業實際上係按減免後之金額繳納,稅務申報時,減免之金額應作為費用減項。例如:A工廠原本要繳納水電費3萬,依紓困振興辦法減免1萬,申報營所稅時,以實際繳納之2萬元,認列為當期水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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