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商來台投資概述

March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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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人可向經濟部申請來台投資,在獲得投資許可後,向各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得以在臺灣營業。陸商來台最常見的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陸資來台投資可藉由投資現有公司或設立新公司的方式,除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項目另有規定者外,亦可成為台灣唯一之法人股東。

除此之外,陸商也可在台設立分公司及辧事處。唯辦事處的業務活動範圍,以在台灣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簡稱「投資許可辦法」),經濟部於2009年6月30日先開放第一階段陸商來臺投資開放項目192項,2010年再開放銀行、證券、期貨等12項,2011年配合ECFA再開放其他運動服務業1項,同年一共開放43項,2012年再開放161項,累計開放408項。開放項目包括製造業204項、服務業161項、公共建設43項等共408項,其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簡稱「投資許可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係針對陸商來台投資的主要項目敍述如下:

  • 投資人及認定標準 (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陸商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
    1. 直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來台投資者。
    2. 間接投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投資者。
  • 陸商投資行為 (投資許可辦法第4條),分為以下三類:
    1. 持有臺灣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2. 在臺灣設立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3.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 陸資出資種類 (投資許可辦法第7條),可分為以下四類:
    1. 現金。
    2.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3.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他智慧財產權。
    4.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如重整債權、合併、收購及分割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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