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台灣子公司、分公司的差別及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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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來台投資有四種方式:
1. 設立辦事處:為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不具法人資格,更不能營業。
2. 設立分公司:為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是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法人資格,但可在台灣營業。
3. 投資台灣現有公司。
4. 設立子公司:功能和台灣一般公司相同,具備法人資格。
其中前二者需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後設立,後二者則需投審會核准才可設立。

以下主要針對子公司及分公司性質上及稅務上的差異分別說明之:

  • 分公司:
    1. 無法人資格,但有營業資格。
    2. 營運資金無須會計師簽證,但需提供銀行水單及匯款通知書。
    3.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1位;經理人:1位,二者可為同一人。
    4. 決議方式:國外母公司決議。
    5. 決議文件:母公司董事會議紀錄,代理人及經理人指派書 (POA)。
    6. 股東責任: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母公司在台灣所有之法律行為。
    7. 董事及監察人之條件:無須董事及監察人。
    8. 盈餘分配:稅後所得非屬盈餘。
    9. 未分配盈餘課徵:稅後所得非屬盈餘,無課徵議題。
    10. 匯出盈餘課徵:盈餘匯回非屬分配,無課徵問題。
    11. 登記手續:較為複雜。
    12. 營所稅稅率:20%。
    13. 營業稅率:5%。
  • 子公司:包含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 具法人資格,與一般台灣公司無異。
    2. 資本額須會計師簽證。
    3. 代理人:公司負責人
    4. 決議方式:股東會決議。
    5. 決議文件:股東會會議紀錄。
    6. 股東責任:有限責任。
    7. 董事及監察人之條件:同台灣公司之規定設置董事及監察人。
    8. 盈餘分配:可選擇分配或不分配,分配給國外母公司需就源扣繳21%。
    9. 未分配盈餘課徵:5%
    10. 登記手續:同台灣公司。
    11. 營所稅稅率:20%。
    12. 營業稅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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