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代購、BNPL:2026 稅務查核重點
May. 15, 2026
利安達編輯室
近年消費產業的銷售模式快速轉變,從電商平台、社群導購、網紅合作、海外代購,到先買後付(BNPL)等新型態支付工具,都已成為企業拓展市場的重要方式。交易場景愈多元,金流路徑也愈複雜,稅務管理自然不能再停留在傳統申報思維。
近期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陸續針對新興交易模式發布說明,可以看出稅務查核方向已出現明顯轉變。過去較仰賴人工選案及抽查,如今則更重視資料比對、同業比較與異常交易分析。換言之,只要營業稅申報金額長期偏低,或稅負與同業水準落差過大,即可能成為查核重點。對零售、餐飲、電商及服務業者而言,收入是否完整入帳、發票是否即時開立,將是最基本也最容易被檢視的項目。此外,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已調整為「銷售貨物每月 10 萬元、銷售勞務每月 5 萬元」,網路銷售與實體商店適用相同課稅標準,經營蝦皮、露天、團購、社群接單者均應留意是否已達稅籍登記門檻。
社群經濟的稅務議題同樣值得注意。網紅、YouTuber、直播主、團購主等內容創作者透過廣告分潤、訂閱費、直播分成或觀眾打賞取得收入,已被財政部正式納入營業稅課稅體系。依「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只要每月勞務收入達 5 萬元起徵點,就須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發票並依規報繳營業稅;月銷售額超過 20 萬元者,須使用統一發票並適用 5% 稅率。財政部已公告輔導期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期間內若尚未完成稅籍登記、開立發票或申報營業稅,得免予處罰;但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未依規定者除須補稅外,還會被裁罰,建議內容創作者把握輔導期完成稅務健檢。
網紅課稅的核心並非「錢從哪裡來」,而是「服務接受地」在哪裡。即使分潤收入來自 Google、Facebook 等境外平台,只要主要觀眾為台灣境內收看者,仍屬「境內銷售」,須課 5% 營業稅;若可區分境內外觀眾比例,源自境外觀眾的收入部分得適用零稅率,但須留存 IP 位址、付款帳戶、平台後台地理位置觀看比例等佐證資料。品牌商、平台及網紅合作時,也應把扣繳、憑單申報、合約內容與金流紀錄一併納入管理,避免日後因資料不完整而衍生補稅或罰鍰。
至於海外代購,實務上常見業者只就代購服務費開立發票,將商品價款視為代收代付。不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即「視為銷售貨物」,商品價款須依規定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7 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的代購業者應開立兩張發票交付委託人:一張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另一張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若無法舉證代收轉付的真實性,國稅局得依「視為銷售」全額課稅。北區國稅局曾查獲業者透過臉書私密社團代購精品服飾,年度銷售額逾 1,048 萬元卻未辦理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 51 萬餘元外,另被處罰鍰 51 萬餘元。這類過去容易被低估的交易,如今已成為國稅局關注的高風險態樣。
BNPL 交易則是另一個新興查核重點。先買後付改變的是付款節奏,並不改變銷售事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已明確指出,BNPL 交易中,消費款項雖由 BNPL 業者代消費者墊付給營業人,但消費者係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因此營業人應於發貨或提供勞務時,依「銷售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不能因第三方代墊款項或分期收款而延後開票。以手機銷售 5 萬元為例,甲公司應於發貨時開立 5 萬元的二聯式統一發票給消費者;BNPL 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手續費時,應另開發票給消費者;向甲公司收取服務費 3,000 元時,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給甲公司,作為甲公司的進項憑證。國稅局已宣示將透過蒐集金流資料,針對申報異常的營業人進行查核,業者切勿輕忽。
整體來看,稅務機關已逐步掌握數位金流與新型態交易資料。對消費產業而言,稅務風險不再只是報稅時才需要處理的問題,而是從商業模式、收款流程、合作合約到內部帳務制度都必須同步檢視。未來企業若要降低查核風險,應及早盤點各通路收入、金流資料及發票流程,確保帳務、稅務與實際交易能相互對應。當智慧查核逐漸成為常態,合規管理不只是避免受罰,更是企業維持營運穩定與市場信任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