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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不一定能抵稅,五種情形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Nov 7, 2025
利安達編輯室
不少公司為了行政便利,會為主管購車或租車,但其實這樣做可不是隨便就能「抵稅」的。只要是公司買下、或租用了「非用於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且為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自用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能拿來扣抵銷項稅額。
不只購車有這樣的限制,連租車也可能踩到稅務紅線。很多企業會以租車名義給主管使用,但如果這種租賃形式其實是「融資租賃」(分期付款買車),那麼一樣不能抵稅。利安達提醒您,只要符合以下五種情況之一,就會被認定為分期付款購車,進項稅額就不能扣抵了:
舉例來說:甲公司每月以 12.6 萬元租下一輛自用乘人小客車,租期四年,合約期滿後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租金、利息、手續費等費用所開立的發票上,有每月 6,000 元的進項稅額。結果因為合約性質接近「分期買車」,這筆稅額就不能拿來抵稅。
然而,也不是所有租車都不能抵稅。只要該車輛租賃合約不符合上面那五個條件,且公司有做到以下幾點:例如沒有限制只有高層主管才能使用、車輛由公司統一管理等,只要確實用於公司業務,這類租車支出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公司如果要替主管或員工租車、買車,務必要留意合約內容、車輛用途,以及車輛歸屬的問題。一旦被稅務單位認定是分期付款買車,就可能喪失抵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