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稅務及房地產投資法令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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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稅務及房地產投資法令新知 April  17, 2024 2023年11月28日,越南國會頒布了第29/2023/QH15號房地產業務法(2023 Law on Real Estate Business, REB Law 2023),該法將取代2014年11月25日頒布之現行第 66/2014/QH13 號房地產業務法(REB Law 2014)。 REB Law 2023 將於2025年1月1日生效,預計將對越南市場之房地產業務投資和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主要更新內容為以下八個要點: (一)對市場上的房地產類型進行補充 REB Law 2023 補充兩類市場上的房地產類型,包括: 1) 現有或未來建成的建築工程中之建築面積; 2) 房地產專案中具有技術基礎建設之土地使用權。 REB Law 2023 也明確規定投入市場之建築工程類型,包含旅遊、住宿和混合服務功能之建築工程。雖然只提供相關建築工程類型的一般規定,但也為營運公寓式飯店或辦公式飯店的開發專案提供一套清楚的法律框架。   (二)房地產開發商須揭露之資訊要求 REB Law 2023 要求經營房地產開發商揭露更多且更詳細之資訊和文件。REB Law 2023 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公布所有重要專案之許可證,包括投資政策決定、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賃決定、核准之詳細計畫書和標準合約等。 資訊揭露時間:在房地產或房地產專案銷售之前。 資訊應被揭露於兩處: 建設部之房屋及房地產市場資訊系統 房地產開發商的官方網站 (三)房地產開發商之資本限制 房地產開發商執行經核准之開發專案於投資20公頃以下之土地時,其公司股東的出資額(Equity)比例不得低於該專案總投資資本之20%;於投資20公頃以上之土地時,公司的出資額比例不得低於該專案總投資資本之15%;且必須確保投資專案實施之「募資能力」。對於一次起造複數專案的開發商,該公司必須保證每個專案都有依上述比例分配足夠的股東出資額。該法規被視為是根據2022年1月6日第02/2022/ND-CP號法令為 REB Law 2014 內的部分規定細節進行更新。 此外,房地產開發商也必須確保貸款金額與股本金額,以及發行在外公司債與股本金額之比例符合規定。不過,REB […]

境外信託不是CFC的避風港!財政部釐清CFC信託股權課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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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託不是CFC的避風港!財政部釐清CFC信託股權課稅疑義 April 9, 2024 「境外信託」一直是高資產人士規劃財富傳承、家族企業的重要工具。自2023年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後,CFC制度對境外信託的影響一直備受關注。在現行 CFC 制度下,透過境外信託架構安排的信託股權可能被認定為個人的CFC,對此仍有許多疑義待釐清。 針對這些問題,財政部於 2023 年 12 月 22 日修正了《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並於 2024 年 1 月 4 日頒布了 CFC 信託課稅函釋,進一步釐清信託股權在 CFC 制度下的課稅疑義。 本篇將概述 CFC 制度的最新修正重點,並進一步解析境外信託架構下的個人 CFC 申報適用規定及納稅義務,以協助納稅人早日因應與安排。 常見境外信託架構安排 由於擁有資產保護、反強制繼承權、協助家族企業永續控股等多重優勢,境外信託對於擁有跨境財產和家族企業的高資產人士而言至關重要。因此,境外信託架構設計在家族企業和財富傳承規劃中是一個重要課題。境外信託架構通常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和信託契約等組成部分,常見的分類型態如下:   以信託契約是否可變更或終止,分為: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 以受託人是否有決定分配信託利益之權利,分為:固定利益信託(Fixed Interest Trust)、全權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 以受益人身分是否與委託人為同一人,分為:自益信託(Self-benefit Trust)、他益信託(Other Interest Oriented Trust)   境外信託架構下,信託業者(受託人)通常不會直接持有信託股權,而是在其下成立附屬管理公司,由附屬管理公司持有委託人的信託股權。 信託關係下之關係人範圍 依據修正後之個人CFC辦法規定,信託關係下之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包含:   個人與營利事業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該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但受託人為其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該受託人視為非關係企業。 與個人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該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其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個人CFC辦法修正後,在符合上列但書規定下,受託人(信託業者)將有機會可自關係人範圍中排除。此外,與修正前之個人CFC辦法相比,除了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應互為關係人外,也擴大範圍包含他們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亦應特別加以留意。 境外信託CFC課稅解析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CFC信託課稅函釋精神,基本上是遵循信託穿透課稅觀念,並將對信託財產經濟利益的實質受益人進行課稅。換句話說,委託人無法透過境外信託架構來規避CFC制度,納稅人應該特別注意這一點。 […]

臺商投資美國稅負 會計師的「解盲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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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投資美國稅負 會計師的「解盲三法」 Mar  27, 2024 臺灣與美國稅收減免法案(以下簡稱臺美稅收減免法案)提供較低的扣繳稅率,對比美國較高有效來源所得課稅門檻,目前利於降低國內公司未來在美整體稅負,對於臺商投資整體策略而言,仍須透過專業稅務技巧來做因應。 美國想要增加外國企業赴美投資誘因,必須有效回應OECD支柱二(Pillar II)實施,反觀臺灣企業為了優化商業模式貼近稅務效率,理應調整相關的投資架構,畢竟它與更具爭議的租稅措施彼此扣連。臺美之間是否需要控股公司,未來必須謹慎考量,針對中間控股公司的經濟實質情況,作為研斷控股公司是否能通過美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以及租稅協定中的利益限制條款(Limitation on Benefits, LOB)。 本所吳明儀會計師表示,臺美稅收減免法案未來在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之後並送總統簽署,之後為了確保雙方互惠實施執行,臺美還得另外商討簽定國際文書,臺灣也須完成「條約締結法」相關程序,以使租稅優惠生效適用。美國目前針對外國居住者的美國來源股利,課徵「30%」扣繳稅率,根據釋出的草案內容,扣繳稅率有望降至「15%」,例如持有美國公司「10%」以上股權者,扣繳稅率可降低至「10%」,我們可以先就「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以及上述提到「利益限制之相關規定」來做分析。 壹.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 非美國雇主(含代理非美國雇主)於美國支付予合格臺灣稅務居民在其境內 提供個人服務相關報酬、工資或薪水,且非美國雇主在美國之常設機構不須承擔費用,該一臺灣居民不須針對該類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務,上述所得不適用於支付特定報酬。根據美國所得稅協定範本規定之應稅薪資所得,例如董事酬勞、退休金以及其他日常。 依臺灣居民(稅務原則)上係指因其國籍、管理處所、公司設立及居住地,包含其他類似情況在臺負有納稅義務之企業,必須具備非美國稅務居民企業,針對特定情況援引法案提供相關判定標準作為指引,符合該法案所定義之合格臺灣稅務居民,根據該一法案享受租稅優惠。 貳.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 臺灣合格的稅務居民在美國商業活動獲得收入,過去是用美國國稅局中有關有效關聯所得(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ECI)定義判斷是否須課徵美國所得稅,臺灣企業若在美國有ECI,那就代表要在美國課稅。根據該一法案規定,未來僅針對臺灣公司在美國常設機構與ECI有連結時,該ECI才需要課徵美國所得稅。臺灣企業若在美國未設常設機構,便不會被納入課稅對象。 美國所謂常設機構是指臺灣企業於美國從事商業活動有無固定營業場所,別於臺灣有納稅義務的定義範疇,只要是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的相關處所,同時涵蓋天然資源開採場所,在其區域上的定義與臺灣繳稅上的定義全然不同。此外,該一法案就是針對暫時性專案判定是否於美國構成常設機構提供相關指引,例如專為企業展示或從事其他具有經營性質之活動地點同樣認定營業場所,但不包括臺灣企業於美國所雇的獨立代理人之固定營業場所,即使代理人經常性代表臺灣企業簽訂合約。 參.合格稅務居民的法案定義 即指國籍、管理處所、公司設立、居住地等負有納稅義務之企業,且須為臺灣非美國稅務居民企業,針對特定情況也會提供法案指引,因此相關企業必須注意利益限制要求,合格臺灣稅務居民才能確保符合法案定義,合法享受租稅優惠。 美國也會針對該一法案持續發布相關指引,針對合格臺灣稅務居民以及利益限制定義、申報、扣繳等,對比常設機構定義細則,藉此判斷ECI是否與常設機構之間屬於有效連結。最終,唯有臺灣政府亦於國內法制定相關互惠條款,能使美國稅務居民取得臺灣來源所得,雙邊適用互惠條款,擬議規則才會生效。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美國參議院這次快速通過臺美稅收減免法案,除了針對特定類型之所得提供扣繳稅率優惠,一併透過法令名詞定義細部規定提供說明,以此提升租稅上確定性。臺商若在美國進行商業行為,認定在營運活動下未定義為常設機構,即便不須針對相關所得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但仍需留意相關申報事項,以利日後遭遇美國國稅局認定該活動歸屬當地常設機構,確定產生ECI,臺灣企業可就相關成本費用主張進行扣抵。   法案條款內容主要適用於美國聯邦所得稅,即便不會影響美國各州之間的稅務處理,卻因彼此所得計算方式各吹各調,臺商還得留意並且關注該法案對於美國州稅和相關申報的後續影響。吳明儀會計師建議臺商若有美國營運計畫應當密切關注,立法後續雙邊締結的相關合約,企業務必尋求專業諮詢了解細則,以利掌握營運配套的節稅計畫。   吳明儀會計師指出臺商投資美國稅負的「策略解盲」,仍須透過專業稅務技巧來做因應,外部來看有效掌握OECD支柱二(Pillar II)實施,研斷控股公司是否能通過美國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以及租稅協定中的利益限制條款。   內部而言,可以了解「個人聘僱所得之課稅處理」、「公司機構原則之應用」以及「利益限制之相關規定」,確定產生ECI的前提下,臺灣企業才能根據相關成本費用主張進行扣抵,如果沒有尋求專業諮詢了解細則,恐在美國各州法令不一的情況下,斷送攸關公司命運的節稅計畫。  

拜登公布2025年度預算案:重點探究稅收調整與國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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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登公布2025年度預算案:重點探究稅收調整與國防支出 Mar  22, 2024 拜登於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佈了2025年度預算草案,計劃將美國企業的最低稅率提高至21%。其中包括修改或實施新的課稅措施。主要措施包括將美國聯邦企業所得稅率從 21% 提高至 28%,將針對年收入超過10億美元的大型企業徵收的最低稅率(即所謂的「CAMT」)從 15% 提高至 21%,對擁有超過1億美元財富的富人徵收至少25%的所得稅,限制年薪超過1百萬美元的任何員工(不僅限於最高管理層)的薪資費用不得在公司帳上扣除,以及將股票回購稅(Stock buyback tax)從 1% 提高至 4%。這些措施反映了拜登對未來美國稅收政策的計劃。 這份規模達 7.3 兆美元的計畫展現他對抗前總統川普並競選連任的決心。拜登計劃透過對富人和企業加稅,以減輕中產階級的稅負並控制價格。預算案中包括國防預算增至 8,500 億美元,較去年增加 1%。此外,美國國務院首次在預算案中撥款 1 億美元,協助台灣強化防衛能力,維護台海和平穩定。 然而,在分裂的國會中,這份預算案幾乎不太可能成為法律。根據英國金融時報(FT)的報導,如果實現,這份預算案將使得美國的債務在 2025 年升至國內生產總值(GDP)的 102.2%,並持續攀升至 2030 年的 106%。這份提案將通過全面修改稅法來籌集資金,包括提高公司稅率、重新設定億萬富翁和大型公司的最低稅率等措施。拜登的預算案也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措施,包括抵押貸款利率抵減、兒童保育補貼和降低處方藥價格等。 本所將密切關注後續美國稅改的最新動態,並整理分析具體規則和完善配套實施計劃。

銷售賠償金、延遲利息是否納入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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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賠償金、延遲利息是否納入營業稅? Mar  19, 2024 有關營業人銷售交易中的付款糾紛和延遲付款問題,財政部於112年12月6日發布了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對法律進行了澄清和修改。根據該令,營業人向買受人收取的遲延利息並不屬於銷售額範圍,並廢止了過去的一些釋令。 本所認為,對於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產生的賠償金、遲延利息等費用是否應該課徵營業稅,應該要根據收入本質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代價的一部分來判定。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55號判決,遲延利息本質上並非基於給付交換關係,因此不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過去的一些營業稅釋令未能區分遲延利息的本質,導致將其一律計入營業稅課稅範圍,這是不合適的。就此,112年12月6日函令的發布將有助於解決這些爭議。 另外,在評估營業人收取的賠償金是否應課徵營業稅時,不能僅僅看其名義,而是需要具體案例中審視是否存在給付交換關係。舉例來說。根據財政部過去的一些解釋,某些賠償金不涉及給付交換,因此不應納入營業稅;但在其他情況下,某些補償金則可能需要納稅。 在商業活動和交易型態日趨多元且複雜化的今天,新型交易模式可能與現有的法令有所不同,因此本所建議在爭議發生前諮詢會計師或與所轄稽徵機關溝通具體案例,以降低營業稅申報的不確定性。

113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及ESG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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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股東常會」召開應注意事項及ESG重要議題 Mar  13, 2024 依法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年度股東常會,近年來政府機關為呼應全球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行動,要求企業應配合揭露相關資訊等行政管理措施之推動,各公司為此應預先規劃及踐行法令規章之遵循,順利展開年度股東常會的籌備工作。 113年股東會議案應注意事項 一、配合興櫃公司董監選舉自 114 年起強制採候選人提名制修改公司章程 為強化公司治理,金管會擴大公司董監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適用範圍,從原先僅上市櫃公司適用,114 年 1 月 1 日起將擴及至興櫃公司董監選舉同樣必須採候選人提名制。尚未採候選人提名制的公司 113 年需修改公司章程,自 114 年起全數興櫃公司董監選舉將實施候選人提名制。   二、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修正,有需修正股東會議事規則之必要者,應留意提股東會討論修正之法定程序。   三、不符合新修正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之公司,其補選董事人數或獨董時應注意有無修正公司章程之必要   四、已上市(櫃)之公司之章程應檢視是否應依規定修正章程增加獨立董事席次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 4 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 4 條規定 【董事人數】 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4 人 董事席次超過 15 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 5 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設置時間】 現行全體上市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6 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應已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置完成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 6 億元之上櫃公司,應於 114 […]

「跨境」電子發票開立-政府因應之道

「跨境」電子發票開立-政府因應之道 Mar  1, 2024 臺灣隨著數位經濟蓬勃發展,傳統紙本發票目前卻仍成為國內主流之一,當國際間逐漸倡議「跨境」電子發票,打造開立、傳輸、交換、保存之標準化流程,吳明儀會計師提醒企業應持續密切關注國際動向,針對電子發票機制及數位化申報法規標準,以利評估公司稅務規劃,未來能與國際規範無縫接軌,政府也該在「跨境」電子發票開立的議題上超前佈署。 各國稅務機關目前積極尋求採用數位化之方式,用以蒐集、評估及查核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資訊,例如以人工智慧等工具達到即時徵稅目標,世界各國正在廣泛使用電子發票,也將成為國際貿易「跨境」稅務的憑證依據。目前巴西、印度以及義大利要求所有交易皆以電子發票為主,法國、希臘及挪威則是鎖定企業與政府間的交易。回顧臺灣與美國已經啟動的「21世紀貿易倡議」,包含去年簽署的「臺英雙邊提升貿易夥伴關係協議」,都將觸及數位貿易,也會產生跨國交易,電子發票無疑成為當中關鍵角色。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表示,跨境電商在臺灣的課稅權將面臨挑戰,將以電子發票使用狀況來做評估,依據財政部2018年7月16日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1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6條第4款鎖定營業人(即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交付買受人。 壹.  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規劃流程 「中文版 」以及 「英文版」 貳.  境外電商配合於現行消費者交易資訊增加「發票期別」及「發票號碼」,並選擇增列開立雲端發票及歸戶宣導文字。 參.  境外電商選擇於寄送消費者「交易資訊」、「網站」及其他方式,增列開立雲端發票及歸戶宣導文字。 吳明儀會計師提到跨境電商使用電子發票狀況主要在於如何認定在臺灣的「課稅權」,攸關廠商、消費者與政府之間關係,財政部將跨境電商在我國營運類型區分為兩種模式,配合上述國內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壹.銷售勞務之實體使用地點歸屬國內: 消費者透過任何形式取得有價票券,不論購買人是否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包含展覽、旅館、演唱會等,使用地點屬於國境之內都歸類境外電商銷售給境內國土自然人範疇,例如Booking.com。 貳.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 消費者透過線上串流或傳輸方式購買無形有價票券,不論購買人是否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包括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國境之內(使用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帳單地址在我國領土或使用境內銀行帳戶付款等,例如OpenSea線上交易市場。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以稅務規劃的專業觀點,全球超過50多個國家轉向使用電子發票,符合2030年淨零碳排之政策目標,將會制定電子發票的共同規格,期能相互使用發票資訊彼此傳遞,各國實現跨國電子發票,目的在於如同身在國家內部的消費型態。臺灣目前如何加入國際組織以會員國形式合作,透過聯盟方式作為一個共同市場,舉凡內部人才、服務、商品以至資本可以互通,打造宛如在國境之內的單一市場,目前正是政府制定電子發票在「跨境」政策上的國際模式。另外,如何透過單一貨幣,讓會員國的貿易往來都無須由幣值轉換,徹底考量邊境管制的根本問題,才能符合各國稅務機制來開立發票。 壹.政府查稅的行政官箴 臺灣不該成為避稅天堂,綜觀各國稅務機關以「數位化」方式,例如大數據等工具進行查核,能夠及時掌控納稅義務人之相關資訊,落實政府稅收目標。臺灣稅局雖然靈活應用數位科技強化電子化政府運作,希望簡化稅務資訊申報流程,即便節省人力支出以及作業成本,強化稅務查核效率且事半功倍,始終無法促進供需雙方無紙化交易的終極目標。 貳.稅務規劃的企業商道 歐盟正在積極消除各國之間的電子商務障礙,為了建立歐盟數位單一市場,並且改善稅收短少同時提高稽徵能力,還能打擊金融犯罪並逃漏稅,將各會員國之稅務機制進行調和。歐盟提出增值稅數位化(ViDA)打造更具韌性之增值稅制,目前引進數位工具稽徵模式,具體策略包括三類: 一.報告數位化:以電子發票為基礎,即時以數位方式申報增值稅 二.登記一體化:建立歐盟境內單一增值稅登記制度 三.經濟平臺化:對網路平臺提供之住宿以及交通服務上,協助消費者與商家在交易數位商品方便簡易。 臺灣與美國自從2022年啟動「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在數位金融上已達成支持「健全個資保護」以及「資料自由流通」的具體共識,對比歐盟與新加坡於2023年建立「數位夥伴關係」,加強「數位技術領域」與「促進數位貿易」,加上臺灣與英國於2023年簽署「臺英雙邊提升貿易夥伴關係協議」,同樣是在數位貿易等議題之下促進合作。 全球目前針對跨國合作議題皆已凸顯「數位貿易」的重要性,由於同時牽涉相關稅務議題引發關注,電子發票無疑成為當中要角,也在電子化等相關計畫下生成「無紙化貿易」。政府應持續密切關注國際上針對電子發票機制及數位化申報之相關發展,以此作為跨境電商的管理架構,也能考量國家內部資訊系統與國際電子發票標準化的適用性與安全性,否則臺灣已跟如此多的世界強國攜手合作,最終恐怕只是淪為紙上合約。   政府必須在「跨境」電子發票開立的議題上超前佈署,而非只是針對數位與否來做關注,財政部已有頒布境外電商營業人的開立法規,也有針對「課稅權」認定提出釋疑,最重要是在政府查稅的行政官箴以及稅務規劃的企業商道兩者結合,才能在與其他國家簽訂貿易契約後,真正發揮出經濟綜效。

豪宅認定標準下修 個人112年出售不動產需留意新規定

豪宅認定標準下修  個人112年出售不動產需留意新規定 Feb 19, 2024 個人112年度出售舊制課稅房屋(104年底以前取得者),原則上應按售價及取得成本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但若僅有出售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在符合上述豪宅標準條件下,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先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註:出售舊制課稅土地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於2月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下修豪宅認定標準,臺北市及新北市分別為6千萬及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3千萬元。 舉例計算如下:112年度出售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假設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2:8,則歸屬房屋之收入為1,200萬元,乘以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為204萬元,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個人在112年度出售的房屋,如果符合舊制課稅的條件,則適用上開的豪宅標準。而對於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則屬於新制課稅範圍。 在新制下,對於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按照差別稅率進行課稅。換句話說,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計算將基於實際成交價格,而不再適用舊制的標準。

修正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方面的課稅要點。

修正涉及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以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方面的課稅要點。 112年10月13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0號至11204568352號修正命令,修正了《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中的第5條、《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以及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命令中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的第6點。其中包括允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減除相關收入的成本和費用,計算淨收入,以及將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申請淨利率和境內貢獻程度的退稅期限從5年延長至10年。此修正自即日起生效,修正後的規定如下列所示。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十五點修正規定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本法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本法規定申報納稅或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在中華民國境内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入之外國營利事業.其有本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之務報酬、第五款規定之租賃所得、第九款規定之營業利潤、第十款規定之、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或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惟該外國營利事業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減除上開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重行計算所得額。稽徵機關可依據該外國營利事業提示之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計算其所得額.並退還繳之扣繳稅款。 本原則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五年申請期間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規定如下:(一)自一百零六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按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分別彙總自行或委代理人向應受理稽徵機關申請,並由應受理稽徵機關轉由各該轄區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二)本要點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三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五年申請期間者,適用前款規定;已逾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定如下:(一)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款與依第3點至前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自行或委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二)本令112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尚未逾5年申請期間者,適用前款規定;已期者,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財政部為遵循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於近期內爱有將各種租稅優惠之申請期限有5年延長為10年之動作,茲整理如下表 : 

CFC新稅制告別「免稅天堂」

CFC新稅制告別「免稅天堂」 2023/11/28   文 : 蔡哲明 全球為了積極打擊跨國企業避稅祭出受控外國公司(CFC)法制,素有「租稅天堂」之稱的英屬維京群島 (BVI)等地紛紛已被歐盟列入稅務不合作國家黑名單,臺灣已於今年開始實施且在明年五月正式申報,未來企業利用境外註冊公司或作海外投資,恐怕一切資訊都將完整揭露,稅法改制之下難以逃避繳稅,也讓「免稅天堂」正式走入歷史。臺商過去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促成避稅,掌握利潤留在境外公司,這類稅務操作未經申報將被認定「逃稅」,CFC新稅上路後將以「預先課稅」課徵境外公司以股利形式分配盈餘,政府機關擔憂企業出走設有豁免條款,財政部表示CFC新稅制不會溯及既往;此一稅制並非加稅措施,僅為提前課稅制度,將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還能避免重複課稅,當獲配CFC股利時也不計入所得課稅。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CFC將會考驗政府查稅能力,如何查核民眾或企業的海外所得,透過共同申報準則才能調閱資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目前僅有日本、澳洲及英國等三個國家與臺灣有CSR,政府如何得到境外公司帳戶資料已經成為嚴厲挑戰;政府除了CRS金融帳戶可做查詢,國稅局也能連結網站確認國內外上市公司或公司登記、經濟部投審會以及國內銀行中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中的客戶認證(KYC)相關資料驗證,達到CFC新稅制效益。 吳明儀會計師指出CFC新稅制影響企業財務規劃考量,由於未制定前允許透過第三地赴中國投資,企業(含個人)普遍選擇在租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以此當作投資公司操盤海外基金等投資行為,甚至當作控股公司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股權。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的誕生就是為了防堵公然逃稅,只要符合CFC的客觀條件即便視為海外盈餘不分配也可能視同分配課稅。 舉例而言,CFC新稅制上路之後,投資控股公司在租稅天堂(代稱公司甲),投資金融商品且獲配股利等孳息所得,即便沒有分配回到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依舊可以針對所得課稅。另一分面,公司甲持有實質營運的子公司(代稱公司乙),分配盈餘保留在租稅天堂且不分配回到我國個人或公司股東,我國政府同樣有權針對該盈餘課稅。 吳明儀會計師提醒面臨CFC制度新法為求因應可先備妥「財務報表」,政府除了已經發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之修正草案」,另外近期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之修正草案」,導致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複雜化,尤其是在境外從事金融商品操作的個人。 以個人CFC而言,將從四大方向調整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並從明年五月進行所得申報,相關修改重點分析如下: 金融工具FVPL 個人持有CFC若是透過「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作為損益基準,個人必須於處分或重分時以實現數列為CFC當年度盈餘加減項,於2022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原始取得成本以此時限帳面價值認定。 採權益法認列 CFC轉投資的低稅負區公司處分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股權,即便組織架構重組,處分時帳面價值與原始取得成本差額,同樣需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當年度稅後純益(含以外) CFC當年度盈餘基準修正為稅後純益(含稅後純益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項目,處分子公司股權但未喪失控制力等,避免遺漏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相關權益都將直接計入保留盈餘類目。 外國貨幣記帳法則 CFC當年度盈餘組成項目若以外國貨幣繳納,盈餘股利實際獲取日與當年度計算盈餘的匯率差異呈現正數,就會列為個人基本所得額加項,如為負數則由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且以扣除至零為限。 以企業CFC而言,將從「未實現評價損益」概念調整,包含股票、債券、基金等放寬稅基認定將有條件排除按公允價值評價(不會全數列入損益表的金融資產評估之中),可延展到實際處分時再計入獲利課稅。政策調整項目將會提高CFC持有特定金融資產,依照公允價值衡量產生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例如股票等因未實現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因已計入CFC稅後淨利,既然尚未實際處分便無現金可供分配,未來有望等到實際處分,再以回朔納入相關處分損益。 舉例來說,CFC公司持有一檔股票(代稱公司丙),年初購入價格1000元,年底價格飆漲10000元,但丙公司既未賣出就無9000元的獲利而無法分配,可以延後納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金融資產實際處分損益如何加回CFC當年度盈餘,需以相關處分損益計算基礎為主,由於考量CFC制度是112年度生效,應採特定金融資產何時登入成本為主,已實現處分損益計算,實際出售數字減除112年度期初帳面金額,符合法規生效日期又不朔及既往的立法精神。 吳明儀會計師認為CFC新稅制讓「免稅天堂」走入歷史,「三角貿易」的避稅戰法難以運用,從個人到企業的CFC新稅制效益,已將海外盈餘完璧歸趙,個人或者企業務必備妥「財務報表」因應;政府已將個人與企業CFC微調,目的在於透過放鬆策略微調收緊政策,既能杜絕逃稅歪風,還能不失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