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提升 ESG 表現?從碳盤查到永續揭露的起手式

企業如何提升 ESG 表現?從碳盤查到永續揭露的起手式 Jan. 16, 2026 利安達編輯室 在淨零與永續成為全球共識後,ESG 已不再只是品牌形象工程,而是影響融資、投資評價與供應鏈合作的關鍵門檻。尤其在台灣碳費制度逐步上路、歐盟 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進入實施階段的背景下,企業若未及早建立碳管理能力,未來將可能面臨成本上升、訂單轉移與國際競爭力下滑等風險。 許多企業雖理解 ESG 的重要性,卻常卡在「不知道從哪裡開始」。從實務角度來看,最有效的切入點通常是兩件事:碳盤查與永續資訊揭露。前者建立企業的排放基礎資料,後者則將治理、策略與行動成果以一致方式對外呈現,形成可被利害關係人理解與信任的永續管理架構。 第一步是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依企業需求可分為兩類:其一為組織型盤查(例如依 ISO 14064-1),用以掌握公司或廠區的排放結構,找出高排放來源與改善優先順序;其二為產品碳足跡盤查(例如依 ISO 14067),著重於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的排放,包含原料、製造、運輸、使用到報廢處理。 對出口導向或位於國際供應鏈的企業而言,碳足跡數據更是回應客戶要求、降低碳成本的重要工具。 第二步是建立永續報告書或 ESG 揭露機制。永續報告的核心不在「寫得漂亮」,而在於能否清楚呈現企業在環境、社會與治理面向的策略、風險與管理績效。 以營建產業為例,低碳設計、建材選用、能源效率、循環利用、施工管理與健康居住等議題,皆可透過制度化管理與指標追蹤,轉化為具體成果並對外溝通。 永續轉型是一條長期路徑,關鍵在於把 ESG 變成可衡量、可追蹤、可改善的日常管理能力。 當企業能以碳盤查建立底層數據,再以揭露制度強化治理與透明度,便能在淨零趨勢下穩健降低風險,並取得更好的市場信任與競爭優勢。
淨零轉型的下一步:法遵與廉能治理成為企業關鍵能力

淨零轉型的下一步:法遵與廉能治理成為企業關鍵能力 Dec. 26, 2025 利安達編輯室 當淨零排放與ESG成為企業經營的核心課題,永續轉型早已不再只是能源效率、減碳技術或設備投資的問題,而是一場牽動組織治理、制度設計與企業文化的深層變革。不同產業看似各自發展,實際上卻面臨相同的根本挑戰:如何在推動轉型的同時,確保法遵、稅務透明與廉能治理能夠同步到位。 過往,法遵經常被視為企業營運的底線要求,只要不違規即可。然而在淨零轉型的脈絡下,這樣的理解已顯不足。能源轉型涉及大量資金調度、租稅誘因與政策工具,若缺乏清楚的內控制度與透明的稅務機制,轉型不僅可能效率不彰,甚至衍生舞弊、資源錯置或聲譽風險,反而削弱企業長期競爭力。 從ESG的治理面向來看,稅務誠信與廉能治理正逐漸被視為企業對社會承諾的重要指標。企業是否如實申報、善用合法制度工具,並建立可被檢視的內控流程,已成為投資人與利害關係人評估永續表現的依據之一。特別是在政策快速調整、碳定價與轉型補貼並行的環境下,治理能力直接影響企業能否穩健因應變局。 高度受管制產業更凸顯此一趨勢。以菸品產業為例,其法規與稅制設計不僅關係產業秩序,更承載公共健康與社會公平的期待;能源產業的轉型,則牽動整體經濟結構與環境永續。這些產業若僅將法遵視為外在壓力,將難以回應社會對企業責任日益提高的要求。唯有將廉能治理內化為經營策略的一部分,才能在制度與市場之間取得平衡。 同時,司法實務與監理經驗也不斷提醒,轉型過程往往伴隨灰色地帶與道德風險。當企業專注於速度與成果,卻忽略內部自律與誠信文化,短期成效可能掩蓋長期隱憂。反之,具備清楚規範、風險意識與倫理底線的企業,更能在轉型過程中建立信任,降低不確定性。 因此,淨零轉型與法遵並非必須取捨的兩條道路,而是彼此支撐的雙軌結構。真正能讓企業走得長遠的,不只是掌握最新技術或政策紅利,而是具備自我約束、主動合規與廉能治理的能力。在淨零時代,治理不再只是後盾,而是企業永續競爭力的核心。
生物多樣性指標正改變企業的永續信用

生物多樣性指標正改變企業的永續信用 Dec. 12, 2025 利安達編輯室 隨著全球推動 2030 年前扭轉生物多樣性喪失的目標,如何有效衡量保育成效成為國際高度關注的議題。在新的永續金融趨勢中,生物多樣性信用被視為重要工具,能吸引私人資金投入自然修復。然而,信用本身的可信度完全取決於其是否建立在透明且科學的衡量方法之上,因此「生物多樣性指標」便成為支撐整套制度的關鍵。 自《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GBF)於 2022 年發布後,各國更加重視自然資本管理,在生態系統修復、物種保育與資金投入上積極行動。而在 2024年COP16會議中,國際生物多樣性信用諮詢委員會(IAPB)提出的市場框架更加確立了指標的重要性,強調監測需結合科學、在地與傳統知識,同時確保資料公開透明,使信用市場具備足夠可信度。 生物多樣性指標本質上是一套用來理解自然環境變化的工具。根據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的定義,指標能以精簡方式呈現複雜生態資訊,協助掌握物種、棲地與生態系統的狀態與趨勢。自1992年里約地球高峰會以來,全球保育承諾推動了大量指標的發展,從物種數量、森林健康度、氣候壓力影響到生態系統服務變化,都可透過指標量化。如今全球已有上百種指標,並依各地生態條件調整使用。 在台灣,生物多樣性觀測網(TaiBON)整合了海洋、漁業、污染、棲地及特定物種等監測資料,並與GBF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接軌,使台灣得以建立具全面性的生態資訊。此外,公民科學的參與,如iNaturalist Taiwan與長期鳥類監測計畫,也提供大量時空資料,使台灣在生物多樣性資料量與多元性上具備顯著優勢。 然而,要從眾多指標中選擇合適的衡量方式並不容易。自然系統具高度變異性,各標準機構也因應需求採用不同指標。例如Verra側重生態系統層級,Plan Vivo 則同時衡量棲地狀態與物種多樣性。這顯示生物多樣性信用可適用於不同層次的保育行動,從特定物種保護到整體棲地品質提升皆然。 建立指標必須從保育目標開始,明確要改善或避免喪失的生態元素,接著辨識支撐生態功能的核心過程,如水文變化、棲地連結性或物種互動,再找出可量化的屬性作為指標。每項指標都需具備敏感度、可重複性、成本效益與可理解性,並根據歷史資料、模型模擬或自然基準建立合理的比較基礎。 隨著生物多樣性信用市場逐漸形成,指標也開始承擔科學之外的金融與監管功能。不僅反映專案的保育成效,也直接影響信用的價值與投資人信心,同時確保專案符合國家與國際政策目標。 未來台灣的挑戰在於如何進一步整合現有資料,建立具國際可比性的生態大數據平台,支援信用市場的專案評估。對企業而言,透明、可信且科學化的指標將是提升永續投資可信度的重要依據,也是在全球永續競爭中取得優勢的關鍵。
全球銀行永續揭露報告:關聯性、重大性與數據品質為核心指標

全球銀行永續揭露報告:關聯性、重大性與數據品質為核心指標 Oct 3, 2025 隨著全球永續發展目標與淨零轉型逐步受到關注,金融業特別是銀行體系的角色愈加重要。銀行不僅是資金的提供者,也是資本市場永續轉型的推動者。然而,當前在永續揭露的深度、廣度與品質上,全球各地的銀行仍呈現明顯落差。 本報告指出,雖然多數銀行已經公開表態支持淨零承諾,但在揭露行動與透明度方面,仍面臨許多挑戰。尤其是「財務碳排放」的揭露,雖然其影響重大,但真正將其量化並完整呈現的銀行仍屬少數。 一、關鍵揭露現況與差異 揭露時效性問題明顯 雖然多數銀行能夠同步發布財報與永續報告,但在關鍵氣候數據方面,有超過半數的銀行揭露時間落後一年以上。主要瓶頸在於碳排放資料需來自價值鏈上下游,依賴第三方驗證流程,使時效性受限。 資料品質參差不齊 大部分銀行採用某種通用方法學來估算其財務碳排放,該方法學規定資料品質可被分為若干等級,從最精確的企業特定數據到模型估算或產業平均值不等。在不同貸款類別間,揭露品質存在差異:例如房地產貸款揭露品質普遍低於企業貸款,而部分重排放產業(如鋼鐵、航運)因相關產業數據較成熟,其揭露品質反而較佳。 預期信用損失(ECL)揭露有限 氣候變遷已成揭露最為完整的項目。即便氣候風險已被納入信用風險管理與預期信用損失(ECL)評估,與其相關的量化揭露金額仍相對有限。至於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的揭露,在不同地區之間存在明顯落差,部分地區僅以簡短文字或片段資料呈現。 在某些地區,銀行雖已導入該方法學,仍多依賴外部平均值或模型估算,反映出借款戶資料配合度、產業資料可得性以及內部風控能力等皆為影響因素。若在低品質資料基礎上制定減碳目標,可能導致判斷誤差或執行落差。 二、治理與獎酬制度的整合落差 幾乎所有受訪銀行已將永續策略納入其治理架構,且多數銀行的高層獎酬制度已開始與永續指標接軌。部分銀行同時將短期與長期永續 KPI 納入獎酬計算範圍。然而,在科技風險(如 AI 倫理、演算法偏誤)相關揭露方面,比例較低且多為質性說明,揭露的深度與標準化程度尚待提升。 三、在特定區域的揭露挑戰與建議 在某些市場,雖然政府與銀行業正積極對接國際永續揭露框架,並已有銀行開始揭露其財務碳排放,但在治理架構與關鍵指標的整合性披露仍欠缺。這使得投資人或外部利益相關者較難從揭露內容中判斷其永續策略對營運與財務績效的實質影響。 該報告指出,銀行業在永續揭露方面仍面臨四大挑戰: 1. 財務碳排放涵蓋不足 多數銀行仍未能完整揭露涵蓋所有授信組合的碳排放。 2. 資料品質落差 高低品質數據混雜,難以確保減碳策略的準確性。 3. 永續金融成果揭露不一致 各銀行的永續授信或投融資成果揭露標準不一,影響外部評估。 4. 科技風險揭露不足 AI 與數位化相關議題缺乏量化揭露,風險透明度不足。 利安達建議 : 由董事會與高階主管帶頭,確保揭露不流於形式。 擴展揭露範圍至供應鏈與上下游影響,以提升揭露代表性。 就重大議題(如財務碳排放、永續授信、治理透明度)建立具體、可量化的揭露指標。 對標國際永續揭露準則(例如 ISSB、TCFD),提升內部風險識別與內部溝通機制。
IFRS S2 將調整:ISSB 預告四大修訂方向

IFRS S2 將調整:ISSB 預告四大修訂方向 Jun 18, 2025 隨著全球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重視,企業在衡量與揭露溫室氣體排放方面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2025年1月29日召開會議,針對企業在遵循《IFRS S2 氣候相關揭露》時所遭遇的實務困難進行深入討論。為了減輕企業的揭露負擔,ISSB計畫對該準則進行修訂,以促進各國及市場對於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採納意願。 修訂內容概述 以下是ISSB初步擬定的對IFRS S2修訂內容的彙總: 一. 範疇三類別15溫室氣體排放揭露豁免 ISSB提議企業在衡量與揭露範疇三類別15的溫室氣體排放時,僅需揭露依IFRS S2所定義的投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這一修訂將允許企業排除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促進碳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s)及保險相關碳排放(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等項目的排放量。 二. 特定情況下可使用替代的全球暖化潛勢值(GWP) 企業在遵循其司法管轄區主管機關或上市交易所的規定時,可以採用特定的GWP值,而無需強制使用由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最新發布的GWP值。企業需說明未使用IPCC最新GWP值的原因。 三. 豁免使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以外的方法進行溫室氣體盤查 ISSB初步決議,企業在特定情況下不必僅依賴《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2004年版)》作為衡量其溫室氣體排放的唯一方法。若企業或其集團部分子公司受到當地主管機關或上市交易所的規定,允許使用其他方法,則可依此進行。 四. 放寬企業在揭露投融資碳排放時使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的要求 ISSB將導入階層說明,指導企業如何選擇適當的行業分類標準: 1. 若企業在集團內任何部分已使用GICS分類其投融資活動,則應持續使用該標準。 2. 若企業未使用GICS,且當地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要求使用其他行業分類標準,則可依此標準進行。 3. 在不符合上述1或2的情況下,企業可自行選擇一個行業分類標準,以提供對一般財務報告使用者有用的資訊。 徵求意見稿發布計畫 ISSB預計於2025年4月發布徵求意見稿,以蒐集各界對此次修訂的意見和建議。這將是企業調整其永續揭露策略的重要時刻,企業應提前做好準備以應對這些變化。 利安達建議 企業在面對IFRS S2的修訂時,應積極評估其現有的環境資訊披露流程,並考慮如何有效整合新的要求。本所建議企業與專業顧問合作,確保符合最新的永續發展標準,並提升其在市場中的透明度和競爭力。如需進一步了解如何應對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要求,歡迎聯繫利安達氣候變遷、永續發展與ESG諮詢服務,以獲得專業的指導和支持。
SBTi《企業淨零標準2.0》草案:企業的淨零挑戰

SBTi《企業淨零標準2.0》草案:企業的淨零挑戰 MAY 14, 2025 隨著全球淨零趨勢加速推進,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於2025年3月公布《企業淨零標準2.0》草案並展開公開諮詢,預計於2027年正式上路。新版草案在目標設定、數據管理、揭露要求等多個面向大幅調整,強化標準的一致性、透明度與可追溯性,企業將面臨更高的資訊揭露與治理壓力。 作為企業永續策略的主要倡議標的,SBTi早自2021年即發布第一版《企業淨零標準》,並於2024年更新至1.2版,現行草案《2.0》將成為未來企業制定及驗證淨零目標的全新準則。本文將針對草案主要變革重點進行解析,協助企業預作風險評估與合規準備。不過仍有許多條文仍在開放諮詢當中,與最後定案版本可能會有落差,本訊將提供改版方向予以企業準備參。 一、企業分類制度:依規模與地理位置區分責任 新版草案導入A/B類別企業分級制度,依據歐盟企業規模監管標準及世界銀行地理區分類別,企業將被歸類為A類(大型企業)或B類(中小企業)。不同類別企業將面臨不同程度的目標設定、資料驗證及資訊揭露要求,旨在建立更公平合理的淨零責任分擔機制。 二、承諾機制強化:提高初期公開透明度 為提升目標設定的公信力,草案要求企業須遵循更嚴謹的承諾程序,以杜絕漂綠行為。A類企業須於12個月內完成目標設定,B類則維持原有24個月期限。此外,企業須在SBTi驗證通過後12個月內,公開具董事會核准的「氣候轉型計畫」,並每五年檢視更新一次。 三、基準年設定:強調近期性與可比性 草案建議企業基準年應選擇申請驗證日前3年內的年度,避免企業選擇歷史高排放年度以降低減碳義務。基準年亦應反映企業典型營運狀況,並與財務報表期間一致,確保碳排資料與財務資訊一致性,利於第三方驗證。 四、數據品質提升:導入第三方保證機制 草案針對A類企業提出更高數據管理門檻,包括獲得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有限保證(limited assurance),並考慮擴大至基準年重新計算時的驗證需求。同時,明訂數據可追溯性與不確定性評估準則,促進氣候資訊揭露的可靠性。 五、範疇一與二:禁止合併,要求雙軌目標 草案禁止企業合併設定範疇一(直接排放)與範疇二(用電間接排放)目標,避免企業僅透過採購綠電憑證應對減碳責任。此外,企業須同步揭露Location-based與Market-based減碳目標,並限制非因紐式綠電憑證的使用範圍,以強化再生能源的實質轉型效果。 六、範疇三:聚焦價值鏈熱點,導入彈性策略 草案明定A類企業須設定範疇三(上游與下游)排放目標,並放棄原先以最低排放覆蓋比例(如67%、90%)為門檻的設計,改採依排放熱點活動優先處理的策略。同時,允許採取如Book-and-Claim等間接減緩機制,惟仍以直接減碳行動為優先。 七、殘餘排放與額外減緩:標準尚在諮詢中 針對難以避免的殘餘排放,草案提出三項選項供討論,包括單獨清除目標設定、平台鼓勵性認可,以及透過其他範疇一減量行動抵銷。此外,對於價值鏈外減碳(Beyond Value Chain Mitigation, BVCM)採開放態度,未來將建立認證與認可機制,以鼓勵企業投入高品質的碳抵換行動。 八、實施時間與轉換期安排 草案諮詢期間自即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標準預定於2027年正式實施。過渡期間允許企業持續依據1.x版進行驗證,SBTi預期2030年為全面轉換至2.0版本的最終期限。 利安達建議 面對SBTi《企業淨零標準2.0》的高度要求與轉型壓力,企業應立即展開以下因應行動: 1. 盤點現行碳排資料品質與完整性,強化內部資料治理流程。 2. 分析公司分類(A或B類)並評估其對目標時程與揭露義務的影響。 3. 檢視現行目標設定與基準年選擇是否符合新草案方向。 4. 規劃建立董事會層級的氣候治理結構,確保轉型計畫具決策支持。 5. 提前因應範疇三排放管理及碳權策略佈局,掌握BVCM機會。 作為企業永續顧問與碳揭露策略規劃的重要夥伴,本所建議企業即刻啟動內部盤整與差距分析,以因應SBTi標準即將到來的重大轉型,確保在全球永續浪潮中站穩競爭優勢。
中小企業面對碳盤查的挑戰與機遇

中小企業面對碳盤查的挑戰與機遇 March 20, 2025 隨著環境保護法規的日益嚴格,企業的淨零減碳成為一項不可忽視的課題。環境部最近公布的第三波強制碳盤查名單,顯示出政府對於企業減碳責任的重視。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小企業面臨著合規壓力與市場需求的雙重挑戰,必須積極應對。 碳盤查的法律背景 在167.4萬家中小企業中,雖然大多數不受直接的法律強制要求,但面對來自出口市場的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以及供應鏈客戶的要求,這些企業也必須進行碳排放量的盤查。特別是品牌商對其供應鏈的減碳要求,促使中小企業必須提供具體的排放數據,以維持競爭力。 根據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的調查,電子業供應鏈的碳盤查壓力較大,而中小企業在缺乏規範壓力的情況下,淨零政策的滲透率仍有限。大多數中小企業屬於服務業,其碳排放僅占全國約9.5%,但面對日益嚴峻的減碳法規,這些企業的經營穩定性受到威脅。 中小企業的現狀 儘管歐盟的ESG規範將適度鬆綁,但企業在永續報導與財務、經營策略整合的趨勢不會改變。企業應儘早準備,特別是在歐盟註冊的企業,需密切關注法規變動,啟動永續報告書的準備工作。 我國金管會已要求上市櫃公司於2026年依循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發布報告。這與 CSRD 的ESRS標準存在共通之處,企業可藉此機會整合法規遵循所需的資訊系統與內部控制流程,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符合多重要求。 台灣企業應從集團層級開始進行雙重重大性鑑別,評估影響重大性與財務重大性,並與歐盟子公司保持充分溝通,確保其能跟上集團的進度。 金融機構的角色 中小企業對金融機構的依賴使得綠色金融成為推動其減碳的重要工具。金融機構可以透過提供綠色金融產品及服務,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中小企業若能提供具體的碳排放數據,將有助於其獲得更多的融資支持。 政府的支持措施 目前,政府已建立中小企業ESG評量體系,並提供綠色ESG自評報告。然而,金融機構在ESG相關議題的輔導仍然不足,未來應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幫助其提供更透明的減碳數據。 本所建議中小企業在面對碳盤查的挑戰時,應積極尋求政府及金融機構的支持,並主動提供具體的碳排放數據,以提升其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同時,企業應該將減碳作為長期發展的一部分,透過綠色轉型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歐盟ESG政策鬆綁與企業應對策略

歐盟ESG政策鬆綁與企業應對策略 March 14, 2025 在全球經濟環境中,企業面臨著日益嚴峻的挑戰,特別是在環境、社會及治理(ESG)方面的要求。美國新任總統川普上任後,發佈了一系列反ESG的行政命令,而歐盟則在推動相應的規範鬆綁。本文將深入探討這些變化對企業的影響,以及企業應如何應對這一趨勢。 美國與歐盟的ESG政策對比 美國在川普政府的影響下,選擇退出巴黎協定並終止多元平等共融(DEI)政策,主要是出於對全球領導地位及產業競爭力流失的擔憂。相比之下,歐盟則持續推動ESG相關規範,近期更提出Omnibus Initiative計畫,意圖鬆綁ESG規範以提升企業競爭力。 主要規範變更 1.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2. 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 3. 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 根據最新提案,受 CSRD 規範的企業數量將從約五萬家減少至一萬家,主要針對大型企業的環境與社會影響進行報導。此外,相關報導的提交期限也將延長至2028年,給予企業更多準備時間。 永續發展的整合趨勢 儘管歐盟的ESG規範將適度鬆綁,但企業在永續報導與財務、經營策略整合的趨勢不會改變。企業應儘早準備,特別是在歐盟註冊的企業,需密切關注法規變動,啟動永續報告書的準備工作。 我國金管會已要求上市櫃公司於2026年依循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發布報告。這與 CSRD 的ESRS標準存在共通之處,企業可藉此機會整合法規遵循所需的資訊系統與內部控制流程,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符合多重要求。 台灣企業應從集團層級開始進行雙重重大性鑑別,評估影響重大性與財務重大性,並與歐盟子公司保持充分溝通,確保其能跟上集團的進度。 結論與建議 面對 ESG 政策的變遷,企業必須保持靈活應變的能力。本所建議企業應密切關注法規變動,及早啟動永續報告書的準備工作,並將永續發展與財務及經營策略進行整合,提升企業競爭力。透過這些措施,企業將能更有效地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並在全球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永續發展與綠色金融的融合:企業應對氣候變遷的策略

永續發展與綠色金融的融合:企業應對氣候變遷的策略 November 21, 2024 隨著氣候變遷問題日益嚴峻,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重視永續發展的議題。永續揭露準則與綠色金融政策的結合,對於推動低碳經濟及實現 2050 年淨零碳排放目標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深入探討這兩者之間的關聯,並提供企業在實踐中的建議。 (一)永續揭露準則的重要性 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2023年6月26日發布了 S1 和 S2 兩項永續揭露準則,這些準則旨在提升企業在環境、社會及治理(ESG)方面的透明度。根據金管會的規定,這些準則將自 2026 年起逐步適用於不同規模的公司,最終在2028年全面適用於所有上市櫃公司。這一舉措將促使企業在年報中定期揭露其永續表現,增強市場對其負責任經營的信任。 (二)綠色金融的角色 綠色金融是推動永續轉型的關鍵,透過金融工具支持企業向低碳經濟轉型。金融機構應積極開發創新的投融資方案,打破傳統抵押品的限制,提供更多靈活的貸款選擇。這不僅提高了企業在 ESG 方面的資訊透明度,還有助於提升其品牌形象,增強市場競爭力。 (三)策略性減碳行動 為實現 2050 年淨零碳排的全球目標,企業需進行全面的碳盤查,準確評估其碳排放。利用科技手段,企業可以有效制定減碳計劃,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以管理碳排放數據和永續資訊的揭露。這不僅有助於企業理解自身的環境影響,還能促進其在市場上的可持續發展。 (四)建立綠色金融生態系 建立完整的綠色金融生態系統能夠有效促進資金流向綠色經濟項目,達成長期的永續發展目標,而推動永續發展需要政府、金融機構、企業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科技的進步將在資料收集和揭露中發揮關鍵作用,幫助企業提升其 ESG 績效。 本所建議企業應重視永續揭露準則的實施,並確保其財務報告中充分反映ESG績效。企業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以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透明度。透過這些措施,企業能在追求永續發展的同時,提升其市場競爭力,為未來的低碳家園貢獻力量。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促進AI與淨零排放目標的關鍵舉措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促進AI與淨零排放目標的關鍵舉措 October 10, 2024 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迅速發展及全球淨零排放的趨勢,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的修正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促進投資新創事業,強化公司對外投資並保護關鍵技術,經濟部於113年10月5日起預告產創條例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 1. 第10條之1的修正: ・智慧升級與5G應用:鼓勵產業持續進行智慧升級,保留現行的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並檢討智慧機械的功能,朝向高階智慧製造邁進。 ・人工智慧與節能減碳:因應AI應用的快速發展,增訂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以促進產業利用租稅優惠進行積極投資。 ・投資支出金額上限調整:將適用投資支出金額上限由新臺幣10億元提高至18億元,鼓勵企業加大對AI及節能減碳設備的投資。 ・施行期限延長:將施行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以與其他租稅優惠條文保持一致。 2. 第22條的修正: ・將公司從事國外投資的申請核准條件調整為針對特定國家、產業或技術的投資,並增訂不予核准的事由。 3. 第23條之1的修正: ・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由3億元調降至1.5億元,並提高對新創事業的投資比例,促進資金流入。 4. 第23條之2的修正: ・除現行個人投資設立2年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外,新增對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的租稅優惠,協助其獲得資金。 5. 第67條之3的修正: ・增訂針對未事前申請核准或未履行附款的罰則,強化投資管理。 各界積極參與此次修法意見徵集,並關注修正草案的進展。特別是針對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的相關條文,應加強對企業的支持與引導,以促進其在數位轉型及環保方面的努力。同時,希望能透過此次修法,為新創事業提供更為友善的投資環境,促進創業投資的活躍發展。如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歡迎透過指定平台聯繫本所,我們將持續關注並回饋相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