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不一定能抵稅,五種情形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租車不一定能抵稅,五種情形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Nov 7, 2025 利安達編輯室 不少公司為了行政便利,會為主管購車或租車,但其實這樣做可不是隨便就能「抵稅」的。只要是公司買下、或租用了「非用於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且為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自用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能拿來扣抵銷項稅額。 不只購車有這樣的限制,連租車也可能踩到稅務紅線。很多企業會以租車名義給主管使用,但如果這種租賃形式其實是「融資租賃」(分期付款買車),那麼一樣不能抵稅。利安達提醒您,只要符合以下五種情況之一,就會被認定為分期付款購車,進項稅額就不能扣抵了: 租期結束後,車輛的所有權會轉移給承租公司。 租賃期間,公司有優先購買該車輛的選擇權。 租期已超過車輛法定經濟使用年限的四分之三。 簽約當時,最低租賃付款現值達車輛市價的九成。 其他可以證明風險與報酬實質上已轉移給承租公司的情況。 舉例來說:甲公司每月以 12.6 萬元租下一輛自用乘人小客車,租期四年,合約期滿後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租金、利息、手續費等費用所開立的發票上,有每月 6,000 元的進項稅額。結果因為合約性質接近「分期買車」,這筆稅額就不能拿來抵稅。 然而,也不是所有租車都不能抵稅。只要該車輛租賃合約不符合上面那五個條件,且公司有做到以下幾點:例如沒有限制只有高層主管才能使用、車輛由公司統一管理等,只要確實用於公司業務,這類租車支出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公司如果要替主管或員工租車、買車,務必要留意合約內容、車輛用途,以及車輛歸屬的問題。一旦被稅務單位認定是分期付款買車,就可能喪失抵稅資格。
網路賣家銷售破10萬門檻應辦稅籍登記

網路賣家銷售 破10萬門檻應辦稅籍登記 Oct 31, 2025 利安達編輯室 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團購蓬勃發展,網路交易已成為民眾日常消費的重要模式。賣家若從事網路銷售,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買賣業新臺幣10萬元、勞務業5萬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若未依規申報,除須補稅外,將可能面臨罰鍰。 近年來,透過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進行的團購、代購、線上銷售案件日益增加。有賣家透過社群平台經營美食團購,收款均以個人帳戶進行,全年交易筆數超過4,000筆、金額累計逾1億元。該賣家雖具規模,卻未辦理稅籍登記,最終被查補營業稅並處罰。由此得知,只要營收達門檻,無論經營規模大小或是否設立公司,皆屬依法應納稅的營業人。 部分賣家誤以為網路販售僅屬兼差收入,規模有限可免稅務登記。然而,只要每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即須辦理稅籍登記。若未依規報繳,除需補稅外,亦可能被加徵滯納金與罰鍰。若業者已達應登記標準但尚未辦理,且在未被檢舉或查核前主動補辦稅籍登記、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利安達提醒,補辦時間點極為重要,一旦稽查或調查啟動後,即無法再享免罰規定。此外,從事網路銷售業者也必須建立完整帳務紀錄,妥善保存交易明細、收款憑證及發票,以備稅捐機關查核使用。
企業投資盈餘可享減稅優惠 逾期一年將喪失退稅權益

企業投資盈餘可享減稅優惠,逾期一年將喪失退稅權益 Oct 23, 2025 為鼓勵企業持續投入研發與設備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提供企業將盈餘再投入實質投資的減稅優惠。然而,企業若未在投資完成後一年內申請更正,即使已符合條件,也將喪失退稅資格,無法再補救 一、政策目的:鼓勵企業實質再投資 此項優惠的核心精神,在於引導企業將盈餘回流至研發、生產或設備升級,以提升產能與創新能力。政府透過稅負減免機制,減輕企業短期的現金壓力,促使資金投入能創造長期競爭優勢。同時,這項政策也避免企業因「稅負考量」而選擇保留盈餘或進行單純財務性投資,使資金能更有效率地回饋到實體經濟。 二、適用條件與可減除項目 依規定,企業若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的建築物(如廠房)、設備、軟硬體或技術,且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即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減輕加徵稅負。 「實質投資」必須與企業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並且須供企業自行使用。常見可列入的項目包括: 1. 廠房興建與擴建 2. 生產設備更新 3. 軟體系統建置與資訊安全升級 4. 研發與製程改良技術導入 若為金融投資、購地、捐贈或與主業無關的支出,則不屬於可減除範圍。 三、申請更正時限與操作流程 企業完成投資後,必須於一年內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更正,方可享有退稅。若逾期未辦理,即便投資金額龐大,也將喪失減稅資格。 範例說明:假設某公司2023年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依法應繳加徵稅額25萬元(稅率5%)。該公司於2024年5月預付100萬元訂金購置設備,2025年9月1日交貨並支付餘款200萬元,總投資300萬元。由於投資完成時間在2023年度申報後,公司當時仍需先繳稅。只要在2026年8月31日前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即可將300萬元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稅額降為10萬元,可退稅15萬元。但若延遲至2026年12月才提出申請,因逾期超過一年,退稅權益即告失效。 四、常見錯誤與實務提醒 僅預付訂金不得提前列入須以「實際支出」為準,未交貨或僅付訂金的設備,不能提前扣除。 文件不齊導致退稅失敗應完整保存採購契約、發票、付款憑證及投資計畫書等佐證文件。 忽略申請期限企業常誤以為只要完成投資即可申請,卻忘記必須於「完成後一年內」提出,導致權益喪失。 投資與
保險金不是都免稅?一次釐清所得稅與遺產稅迷思

保險金不是都免稅?從所得稅到遺產稅,一次釐清保單的稅務迷思 Oct 17, 2025 對多數人而言,「保險」象徵的是保障與安心,是家人間愛與責任的延伸。然而,當這份保障遇上「稅」時,情況就沒那麼單純了。在實務上,許多人以為只要是保險金就「免稅」,結果在報稅或繼承時吃了大虧,被國稅局追稅甚至罰鍰。 事實上,從所得稅到遺產稅,保險金在稅法上的地位各有不同規定。若沒有釐清「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者的關係,就很容易誤踩稅務紅線。 一、一般人最熟悉的兩種「保險與稅」關聯 在日常生活中,「保險」與「稅」最常被提及的有兩項: 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依現行規定,每人每年可列舉「保險費」扣除額 24,000 元。這是最常見的節稅方式,幾乎人人都知道。 遺產稅的免稅優惠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若是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壽險金額,可不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因此免課遺產稅。 這項規定讓許多人誤以為「保險金=免稅」,但其實並非所有保險金都享有免稅待遇。 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保險給付不一定免稅 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我國正式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俗稱「富人稅」或「AMT制度」),目的在於避免高所得者透過各種免稅項目規避稅負。因此,即使表面上「免稅」的所得,只要超過特定門檻,就必須重新計算「基本所得額」繳稅。 根據條例第12條規定,只要符合以下兩項,就要將保險給付納入基本所得額: 保單為 95 年以後新投保的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 保單的受益人與要保人不是同一人。 舉例來說,若父母替子女投保年金險,保單滿期後由子女領取保險金,這筆給付就屬於「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應列入基本所得額。 免稅門檻與特例 財政部公告 113 年度基本所得額免稅門檻為 750 萬元。 但若是「死亡給付」,則自 113 年起,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之身故保險金 在新臺幣 3,740 萬元以下者可免稅。 若超過該門檻,超出部分仍需課稅。 三、實例說明:漏報保險給付的稅務風險 有一名納稅人於 113 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一般所得淨額僅 20 萬元,當年度申報戶內領取的保險給付共計 1,655 萬元。該筆給付屬於非死亡給付,且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 他以為保險金是免稅的,因此僅依一般所得繳納 1 萬元稅金。然而,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他未依規定填報《所得基本稅額
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整合說明

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整合說明 Oct 9, 2025 財政主管機關於近日公布並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針對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俗稱「網紅」),以及利用網紅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之平台,建立一致的稅籍登記與營業稅申報依據。 一、適用對象與定義 「網紅」:指經常性於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境內網紅」:可依下列任一標準認定: 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有住所或居所。 使用境內裝置或手機門號(886)。 透過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 位址、SIM 卡等資料可判定為我國境內自然人。 二、須辦理稅籍登記之條件 依規範,境內網紅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具備營業牌號。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貨物 10 萬元、勞務 5 萬元)。 三、課稅模式與交易關係 在實務上,網紅授權平台使用其創作內容(如影音、圖文等表演勞務),由平台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台自廣告主或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則依粉絲數或合約條件,自平台取得分潤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之四方交易關係。 此類交易屬新興網路型態,課稅原則如下: 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其提供之表演勞務非屬專業性勞務或受僱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平台自廣告主或觀眾取得的收入,以及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均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稅務判斷除依契約關係外,亦須參考實際觀眾所在地。若觀眾位於境內,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我國課稅範圍。 四、境內與境外收入之課稅差異 境內來源收入:若觀眾在境內收看,該部分分潤屬境內營業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一般稅率 5%,查定課徵者按 1% 計算)。 境外來源收入:若觀眾在境外,使用地在境外者,可適用零稅率申報。 範例說明:某境內網紅為營業人,授權境外影音平台播放其表演勞務並獲得 65 元分潤,其中 80% 來自境內觀眾、20% 來自境外觀眾。則境內部分(52 元)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境外部分(13 元)可適用零稅率。 五、小規模營業人制度 若個人網紅每月營業額未達 20 萬元,可歸為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並依「查定營業額 × 1%」課徵營業稅。但需注意,小規模營業人之外銷勞務收入 不適用零稅率,即使
9月暫繳在即 企業如何減輕資金壓力?

9月暫繳在即 企業如何減輕資金壓力? July 23, 2025 近幾個月,美國對等關稅措施與新臺幣匯率波動,為以外銷為主的產業與製造業帶來不小衝擊。訂單削減、毛利空間壓縮,加上資金周轉困難,讓企業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即將到來之際,更加關注如何降低暫繳稅款的資金壓力。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暫繳制度,目的在於避免企業於年底結算時一次繳納龐大稅款,透過「先繳一部分」的方式,讓國庫收入與稅收更為平衡。然而,對於營運環境不確定性提高的企業而言,暫繳反而可能造成資金吃緊。本文將依照現行法規,整理「可免暫繳類別」、「暫繳方式比較」、「減輕負擔途徑」與「實務建議」,協助企業更清楚掌握因應方向。 一、哪些企業可免暫繳? 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下列情形的營利事業可免辦理暫繳: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其所得已由代理人或給付人代扣繳。 獨資、合夥及小規模營利事業。 依法免徵營所稅之機關或團體,例如符合免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及其附屬組織、不對外營業合作社、公營事業等。 上年度結算無應納稅額者,以及本年度新設立事業。 在暫繳期限屆滿前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者,需依所得稅法第75條辦理決算申報。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上述規定的設計,主要考量企業規模或營運狀況,以避免對無實際納稅能力或特殊情況的事業造 成額外負擔。 二、暫繳的兩大方式 暫繳稅額主要分為 一般暫繳 與 試算暫繳 兩種方式,各自有適用條件與計算差異。 一般暫繳 以 上年度結算應納稅額的一半 為基準。 自114年度起,房地合一2.0 規定之交易所得,需自應納稅額中排除。這有助於減輕企業在暫繳時的繳稅金額,避免因一次性資產處分而墊高稅基。 若應納稅額 不超過2,000元,則免申報與繳納。 若金額 超過2,000元: 沒有任何可抵減項目 → 只需繳款,無須另行申報。 有抵減項目(如投資抵減、扣繳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 必須申報並繳納。 此方式適合營收與獲利較為穩定、與前一年度差異不大的企業。 試算暫繳 以 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收換算全年所得額 作為基準。 若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則以 20% 稅率計算全年稅額的一半作為暫繳金額。 即使試算結果稅額不超過 2,000 元,也必須申報與繳納。 房地合一2.0 的相關所得必須納入計算。 除了一般抵減項目外,試算暫繳還可以申報
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制解析與建議

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制解析與建議 July 23, 2025 隨著受控外國公司(CFC)稅制的實施,企業在處理海外投資時面臨新的稅務挑戰。根據最新規定,符合條件的CFC盈餘即使未分配,也將被視為已分配並提前課稅。本文將針對CFC稅制的內容進行深入分析,特別是針對特定金融資產(如股票、基金等)的處理,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幫助企業有效應對這一新規範。 CFC稅制的基本概念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自2023年起,企業持有的符合CFC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若不符合豁免條件,必須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此舉旨在防止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以避稅。 特定金融資產的處理 特定金融資產是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如股票和基金等。這些資產的市場價格波動性大,企業在未實現的評價損益方面面臨挑戰。根據新規,企業可選擇將FVPL的評價損益先排除於CFC稅基之外,待實際處分時再計稅。 遞延認列的規定 國稅局強調,若企業選擇遞延認列FVPL評價損益,必須對所有直接持有的CFC一致採用相同的會計處理方式,且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這意味著企業在做出決策時需謹慎考量,以避免未來的稅務風險。 申報與風險管理 國稅局提醒,企業必須依規定提供完整的申報資料與文件,否則自未依規定年度起,十年內不得再適用遞延認列規定,並需將過去尚未認列的帳面損益一併計入當年度盈餘課稅,可能造成突如其來的稅負壓力。 利安達建議 針對投資海外子公司的企業,本所建議在面對CFC稅制時,應謹慎評估是否採用遞延認列機制。企業應確認適用方式、統一處理原則及相關文件的準備情況,以確保合規並降低潛在的稅務風險。此外,建議定期與專業會計師或稅務顧問進行溝通,及時瞭解政策變動,制定相應的稅務策略,以保障企業的長期利益。
投資台灣 2.0 啟動:企業應如何規劃財務佈局與融資策略?

投資台灣 2.0 啟動:企業應如何規劃財務佈局與融資策略? July 9, 2025 作者 / 李捷會計師 Patrick Lee 2025年7月,行政院批准了「投資台灣2.0」計劃,這是政府將台灣定位為全球企業首選投資目的地的策略性擴展。 「投資台灣2.0」計畫是一個強大的激勵措施,在鼓勵海外台商和外國企業來台灣投資和擴張。主要領域包括人工智慧、網路安全、軍事技術、醫療保健和服務業。這些領域被認為對台灣未來的競爭力至關重要。 從2025年到2027年,政府計劃在三年內提供高達7,200億新台幣(約250億美元)的貸款,並補貼將貸款服務費從0.1%-0.7%降至0.3%-1%。這些財政激勵措施主要在降低企業來台投資的門檻,使台灣成為吸引創新企業的中心。此外,該計畫主要目的在吸引1.2兆新台幣(超過410億美元)的投資,並創造約8萬個就業機會。政府也將於2025年下半年啟動新措施,包括強化行政服務和擴大融資,以簡化投資流程,並根據企業規模提供量身定制的財務援助。 除了直接的財政誘因外,政府也致力於鞏固台灣作為高科技創新中心和製造業強國的地位。不只透過促進產學合作,並利用台灣在人工智慧和永續發展領域的技術優勢,來提升台灣在國際供應鏈中的地位。 「投資台灣2.0」計畫延續了政府對台灣未來作為投資、創新和成長吸引力的信心。它能讓正在亞洲尋找富有彈性和活力的全球企業合作夥伴提供了一個極具吸引力的機會。隨著台灣經濟格局的提升,該計劃邀請國際企業參與塑造台灣技術進步和永續繁榮的新篇章。 請聯絡我們,以了解更多有關將您的業務拓展到台灣的資訊! Earlier this week, Taiwan’s Cabinet approved the “Invest Taiwan 2.0” initiative, a strategic expansion of the government’s efforts to position Taiwan as a premier destination for global enterprises. At the core of Invest Taiwan 2.0 are robust incentives designed to encourage both overseas Taiwanese and foreign
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稅務考量

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稅務考量 July 7, 2025 在當前創新事業蓬勃發展的環境中,許多投資者對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交易充滿興趣。然而,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的提醒,出售這類股票並非一定免稅。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個人在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時,所獲得的交易所得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依法課稅。然而,為了促進新創事業的發展,稅法設計了特定的排除條款。根據南區國稅局的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能享有免稅的待遇: 一. 公司設立未滿五年 這一條件旨在支持新創企業的成長。 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 須持有有效的核定函,這保證了公司在新創領域的合法性與風險評估。 三. 公司持有的國內房屋與土地時價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的50% 這一條件旨在防止不當利用房地產資產進行稅務規避。 此外,國稅局指出,若交易的公司股權屬於「不動產比率超過50%」的類型,即所謂的房地合一稅範疇,則自2021年7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課徵房地合一稅。投資者必須在交易日起算30日內進行申報,若未依限申報,將面臨補稅及罰款的風險。 利安達建議 為了避免因誤解稅務規定而導致的補稅及罰款,本所建議投資者在進行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前,務必確認公司是否符合上述三項免稅條件,並注意是否屬於不動產占比過高的特殊股權。透過充分了解稅務要求,投資者可以更安心地參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交易,促進自身的財務健康。
企業申報CFC小心四大常見錯誤

企業申報CFC小心四大常見錯誤 Jun 25, 2025 隨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2023年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企業在申報過程中面臨多項挑戰。為了協助企業正確理解相關規定,本文將針對四大常見錯誤進行分析,並提供相應的建議,以確保企業能夠順利完成申報,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 一. 誤解低稅負國家的範圍 許多企業誤以為僅有財政部公告的「低稅負國家名單」才屬於CFC適用範圍。事實上,該名單僅供參考,某些未列入名單的國家,如薩摩亞和模里西斯,因針對特定行業或地區提供極低稅率或特殊優惠,仍可能符合低稅負地區的定義。因此,企業在評估CFC時,應全面考量所有可能的低稅負國家。 二. 誤以為豁免即無需申報 企業常誤解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或「微量門檻」等豁免條件後,便不需申報。實際上,無論是否符合豁免條件,企業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需揭露相關資訊,並附上符合豁免規定的證明文件,以確保申報的完整性。 三. 適用匯率錯誤 在計算CFC子公司及其轉投資事業的財務資料時,若以外幣呈現,必須依規定採用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的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來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並換算為新台幣。若匯率適用錯誤,將直接影響盈餘計算與稅額核定,企業應特別注意。 四. 延遲提供CFC財務報表 若企業希望申報CFC虧損以供未來扣抵,必須在申報截止日前提交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或其他可接受的佐證資料。若無法即時備妥,企業應在報稅時申請延後提交,最長可延六個月,限申請一次。未依規定提交將無法適用未來年度的扣抵。 利安達建議 企業在申報去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過程中,應主動檢視是否擁有CFC,並根據相關規定準備資料、正確申報,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為不當申報而產生的補稅與處罰風險,本所建議企業與專業會計師密切合作,確保申報的準確性與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