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nda 利安達台灣
March 30, 2023
大陸投資人可向經濟部申請來台投資,在獲得投資許可後,向各縣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得以在臺灣營業。陸商來台最常見的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陸資來台投資可藉由投資現有公司或設立新公司的方式,除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項目另有規定者外,亦可成為台灣唯一之法人股東。
除此之外,陸商也可在台設立分公司及辧事處。唯辦事處的業務活動範圍,以在台灣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簡稱「投資許可辦法」),經濟部於2009年6月30日先開放第一階段陸商來臺投資開放項目192項,2010年再開放銀行、證券、期貨等12項,2011年配合ECFA再開放其他運動服務業1項,同年一共開放43項,2012年再開放161項,累計開放408項。開放項目包括製造業204項、服務業161項、公共建設43項等共408項,其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簡稱「投資許可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係針對陸商來台投資的主要項目敍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