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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盈餘可享減稅優惠,逾期一年將喪失退稅權益

Oct 2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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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企業持續投入研發與設備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提供企業將盈餘再投入實質投資的減稅優惠。然而,企業若未在投資完成後一年內申請更正,即使已符合條件,也將喪失退稅資格,無法再補救

一、政策目的:鼓勵企業實質再投資

此項優惠的核心精神,在於引導企業將盈餘回流至研發、生產或設備升級,以提升產能與創新能力。政府透過稅負減免機制,減輕企業短期的現金壓力,促使資金投入能創造長期競爭優勢。
同時,這項政策也避免企業因「稅負考量」而選擇保留盈餘或進行單純財務性投資,使資金能更有效率地回饋到實體經濟。

二、適用條件與可減除項目

依規定,企業若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的建築物(如廠房)、設備、軟硬體或技術,且金額達100萬元以上,即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以減輕加徵稅負。

「實質投資」必須與企業本業或附屬業務有關,並且須供企業自行使用。常見可列入的項目包括:

   1.  廠房興建與擴建

   2. 生產設備更新

   3. 軟體系統建置與資訊安全升級

   4. 研發與製程改良技術導入

若為金融投資、購地、捐贈或與主業無關的支出,則不屬於可減除範圍。

三、申請更正時限與操作流程

企業完成投資後,必須於一年內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更正,方可享有退稅。
若逾期未辦理,即便投資金額龐大,也將喪失減稅資格。

範例說明:
假設某公司2023年未分配盈餘為500萬元,依法應繳加徵稅額25萬元(稅率5%)。
該公司於2024年5月預付100萬元訂金購置設備,2025年9月1日交貨並支付餘款200萬元,總投資300萬元。
由於投資完成時間在2023年度申報後,公司當時仍需先繳稅。
只要在2026年8月31日前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即可將300萬元自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稅額降為10萬元,可退稅15萬元。
但若延遲至2026年12月才提出申請,因逾期超過一年,退稅權益即告失效。

四、常見錯誤與實務提醒

  1. 僅預付訂金不得提前列入
    須以「實際支出」為準,未交貨或僅付訂金的設備,不能提前扣除。
  2. 文件不齊導致退稅失敗
    應完整保存採購契約、發票、付款憑證及投資計畫書等佐證文件。
  3. 忽略申請期限
    企業常誤以為只要完成投資即可申請,卻忘記必須於「完成後一年內」提出,導致權益喪失。
  4. 投資與本業無關
    若購置與營業無關之資產(如理財商品或非營運性不動產),將被排除在可減除範圍之外。

五、建議企業提前規劃

企業在規劃以盈餘進行投資時,應於投資前即納入稅務規劃,掌握投資進度與報稅時程,

並建立完整文件保存制度,以利後續申請與查核。
妥善規劃可確保企業同時兼顧營運成長與稅負節省,避免因逾期錯失退稅機會。

結語

「產業創新條例」的設計宗旨,在於促進資金活化與產業升級。
對企業而言,若能掌握投資時點與申請時限,不僅可享稅負減免,更能透過再投資帶動競爭力提升。
錯過期限即失優惠,是這項政策最嚴格的紅線,提醒企業務必審慎規劃,切勿讓退稅權益白白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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