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整合說明
Oct 9, 2025
財政主管機關於近日公布並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針對經常性於網路(包括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俗稱「網紅」),以及利用網紅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之平台,建立一致的稅籍登記與營業稅申報依據。
一、適用對象與定義
「網紅」:指經常性於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
「境內網紅」:可依下列任一標準認定:
- 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
- 有住所或居所。
- 使用境內裝置或手機門號(886)。
- 透過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 位址、SIM 卡等資料可判定為我國境內自然人。
二、須辦理稅籍登記之條件
依規範,境內網紅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 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 具備營業牌號。
-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 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貨物 10 萬元、勞務 5 萬元)。
三、課稅模式與交易關係
在實務上,網紅授權平台使用其創作內容(如影音、圖文等表演勞務),由平台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平台自廣告主或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則依粉絲數或合約條件,自平台取得分潤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之四方交易關係。
此類交易屬新興網路型態,課稅原則如下:
- 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其提供之表演勞務非屬專業性勞務或受僱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 平台自廣告主或觀眾取得的收入,以及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均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 稅務判斷除依契約關係外,亦須參考實際觀眾所在地。若觀眾位於境內,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我國課稅範圍。
四、境內與境外收入之課稅差異
- 境內來源收入:若觀眾在境內收看,該部分分潤屬境內營業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一般稅率 5%,查定課徵者按 1% 計算)。
- 境外來源收入:若觀眾在境外,使用地在境外者,可適用零稅率申報。
範例說明:
某境內網紅為營業人,授權境外影音平台播放其表演勞務並獲得 65 元分潤,其中 80% 來自境內觀眾、20% 來自境外觀眾。
則境內部分(52 元)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境外部分(13 元)可適用零稅率。
五、小規模營業人制度
若個人網紅每月營業額未達 20 萬元,可歸為小規模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並依「查定營業額 × 1%」課徵營業稅。
但需注意,小規模營業人之外銷勞務收入 不適用零稅率,即使收入來自境外觀眾,仍須依 1% 稅率繳納營業稅。
六、實務執行與認定困難
在實際執行上,主要困難包括:
- 如何確認觀眾所在地,特別是使用 VPN 或代理伺服器的情況。
- 若網紅使用境外帳戶收款或跨境金流,稅捐機關需透過平台資料或金流紀錄判定。
- 若收入來源或使用地難以明確區分,將增加查核與舉證難度。
七、輔導期間與免罰措施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熟悉新制,財政主管機關規劃自公告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 為輔導期(申報繳納期限至同年 7 月 15 日)。
在輔導期間內,若網紅或平台尚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將不予處罰。但若事後補報補繳,可維護自身權益。
八、後續規範與其他稅務
未來,針對網紅收入是否屬於所得稅課徵範圍,以及如何申報與計算,主管機關將另行訂定作業規範。
屆時,將明確說明不同收入性質(例如分潤、贊助、廣告費等)的課稅方式,並提供申報與扣繳的操作依據,以協助納稅義務人依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