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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永續揭露新制解析:20億元以下上市櫃暫緩接軌,第三階段範疇三改採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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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永續揭露新制解析: 20億元以下上市櫃暫緩接軌,第三階段範疇三改採自願 Oct. 02, 2026 利安達編輯室 金管會近期參考歐盟等國際永續揭露準則的簡化趨勢,在國家永續目標不變的前提下,對上市櫃公司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重大調整。本次政策修訂採行比例原則,重新劃分適用對象並放寬過渡期要求,強制接軌的企業總家數由原本規劃的 1,970 家大幅減少至 560 家,著重聚焦於高資本額與高碳排企業,同時減輕中小型企業的合規負擔與作業壓力。 在接軌時程與範圍方面,資本額達 100 億元以上的第一階段企業預計於 2026 年接軌,資本額 50 億元至 100 億元的第二階段企業則於 2027 年接軌,這兩階段的大型上市櫃公司時程均維持不變。主要的調整集中在第三階段,原先涵蓋所有資本額 50 億元以下的企業,現在縮減為僅涵蓋資本額 20 億元至 50 億元以及屬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對象的 316 家企業,於 2028 年接軌。至於資本額 20 億元以下且非環境部列管的 1,410 家企業,則暫緩納入強制接軌範圍。 針對第三階段適用企業,新政策提供了顯著的過渡彈性,前兩年得暫緩揭露 IFRS S1 所要求的氣候以外永續資訊,至 2030 年才正式納入,且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改採自願揭露。在溫室氣體確信方面,第二與第三階段企業免除了母公司個體層級的要求,僅需就合併報表層級的範疇一與範疇二資訊取得有限確信,以降低重複辦理的成本。此外,考量企業初期的作業與人力壓力,全體接軌企業在接軌的前兩年中,永續專章最遲可延至股東會前 14 天申報,較原訂三月底與財報同時申報的時間延後約一個半月至兩個月,自第三年起才需恢復同步申報。 從法令責任的角度來看,由於 IFRS 永續資訊未來將納入股東會年報,且揭露範圍擴大至國內外所有母子公司,公司管理階層與董事會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將與傳統財務報告相當,企業必須建立起更嚴謹的內部控制與數據收集機制。雖然資本額未達 20 億元的企業獲得暫緩接軌,但這並非永久豁免,企業仍需持續揭露氣候治理與基本的範疇一、二排放資訊。主管機關預計於 2030 年視國際趨勢再次滾動式評估,並會透過 ESG 評鑑與永續融資等誘因引導企業自願接軌。因此,建議所有企業即便尚未列入首波強制名單,仍應及早檢視集團盤查能力與供應鏈數據品質,以利因應未來金融

AI搶電潮來了 《能管法》修法牽動企業擴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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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搶電潮來了 《能管法》修法牽動企業擴廠 Aug. 21, 2026 利安達編輯室 AI資料中心、半導體擴廠推升台灣用電需求,《能源管理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用電大戶未來新設或增設用電達一定門檻,須設置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新制如何影響企業擴廠、5MW用電大戶、再生能源與電網韌性?一次看懂修法重點與企業因應方向。 AI浪潮持續推高算力需求,也讓「電力」逐漸從企業營運成本,變成產業競爭力的一部分。隨著半導體先進製程、AI伺服器與大型資料中心持續擴張,台灣未來用電需求仍將走高,經濟部目前預估2026年至2035年國內用電需求年均成長率約2.5%,其中AI科技、資料中心與半導體擴廠都是主要成長來源。在這樣的背景下,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大型能源用戶新增自用發電或儲能義務,也讓用電大戶、企業擴廠、儲能設備與電網韌性再度成為市場關注焦點。不過,與原始版本相比,初審後的規範已明顯放寬,未來真正受影響的企業,重點不再只是「現在用了多少電」,而是「未來新增多少用電」。 這次《能源管理法》第10條修正原本規劃,契約容量達一定規模的能源用戶,應在期限內同時設置一定容量的自用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但經初審後,適用對象改以「新設或增設用電設備」達規定容量者為主,同時也把原本兩項設備都必須設置,調整為自用發電或儲能二擇一。換句話說,現在已經是大型用電戶的企業,如果既有廠區沒有再增加達到規定門檻的用電設備,原則上不會因這次修法立即被要求新增相關設備,真正需要提前準備的,反而是未來打算擴廠、增加產線、新建資料中心或提高契約容量的企業。這項調整對傳統製造業特別重要,因為不少既有工廠的土地、屋頂與機電空間早已接近飽和,再要求企業額外設置大型儲能或自用發電設備,不只增加建置成本,還會牽涉消防間距、建築結構、保險承保與設備安全等問題,因此初審版本某種程度上是在能源政策目標與產業現實之間取得折衷。 目前外界最關注的仍是5MW,也就是5,000瓩是否會成為《能源管理法》未來用電大戶的新門檻。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制度,已將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的電力用戶列為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原則上須依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的一定比例履行再生能源義務,因此5MW自然成為這次修法討論的重要參考。不過,初審通過的母法並沒有直接把5MW、設備設置比例與履行期限全部寫死,實際納管容量

2026年企業碳治理制度新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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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企業碳治理制度新轉變 Mar. 13, 2026 利安達編輯室 隨著淨零排放成為全球趨勢,台灣的碳管理制度也逐步從政策宣示走向實際執行。自2026年起,政府將同時推動多項與碳管理及ESG揭露相關的新措施,包括擴大碳盤查對象、正式啟動碳費制度,以及強化上市公司永續資訊揭露。對企業而言,環境議題已不再只是形象或報告內容,而是逐漸影響成本結構與經營策略的重要因素。 首先,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的適用範圍將明顯擴大。未來需要進行排放量盤查與登錄的單位,預計增加約460家,涵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以及大專校院等。過去多被認為與碳排關聯較低的百貨公司、醫院或校園等機構,也將被納入管理範圍。相關單位須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2025年度排放量的盤查與登錄。 值得注意的是,被列入盤查名單並不代表立即需要繳納碳費。環境部表示,此次擴大列管的重點在於建立排放資料基礎,讓企業先完成排放量的量化與管理。目前碳費制度的主要徵收對象,仍以年排放量達2.5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電力、燃氣與製造業為主。至於新增列管的服務型產業,現階段的重點仍是建立排放資料體系。 另一方面,碳費制度也將在2026年正式啟動。依規劃,符合徵收條件的企業須於2026年5月底前,依據2025年的排放量申報並繳納碳費。費率方面,一般費率為每噸300元;若企業提出並執行自主減量計畫,並達到主管機關設定的減量標準,則可適用較低費率。符合較高減量標準者,每噸費率可降至50元;達到基本減量要求者則為100元。這樣的設計,讓減碳成為直接影響企業成本的重要因素。 為避免部分高碳排產業因成本上升而外移,政府也設計過渡性調整機制。例如鋼鐵、水泥等產業,在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後,排放量在初期可適用調整係數計算,以降低制度上路初期的衝擊,並給企業轉型的時間。 除了碳費制度外,金融監理機關也同步強化ESG資訊揭露。自2026年起,上市公司須依規定逐步在年報與永續報告書中揭露碳盤查資訊。其中,資本額50億元以上企業須揭露包含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合併排放數據,並提出具體減碳策略;資本額較小的公司則先揭露個體公司層級的排放資訊。未來在IFRS永續揭露準則接軌下,企業的環境風險與減碳策略,也將成為投資人評估企業價值的重要參考。 此外,實施多年的「公司治理評鑑」制度也將在2026年轉型為「ESG評鑑」。新制度將提高環境與社會面向的評分比重

企業如何提升 ESG 表現?從碳盤查到永續揭露的起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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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提升 ESG 表現?從碳盤查到永續揭露的起手式 Jan. 16, 2026 利安達編輯室 在淨零與永續成為全球共識後,ESG 已不再只是品牌形象工程,而是影響融資、投資評價與供應鏈合作的關鍵門檻。尤其在台灣碳費制度逐步上路、歐盟 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進入實施階段的背景下,企業若未及早建立碳管理能力,未來將可能面臨成本上升、訂單轉移與國際競爭力下滑等風險。 許多企業雖理解 ESG 的重要性,卻常卡在「不知道從哪裡開始」。從實務角度來看,最有效的切入點通常是兩件事:碳盤查與永續資訊揭露。前者建立企業的排放基礎資料,後者則將治理、策略與行動成果以一致方式對外呈現,形成可被利害關係人理解與信任的永續管理架構。 第一步是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依企業需求可分為兩類:其一為組織型盤查(例如依 ISO 14064-1),用以掌握公司或廠區的排放結構,找出高排放來源與改善優先順序;其二為產品碳足跡盤查(例如依 ISO 14067),著重於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的排放,包含原料、製造、運輸、使用到報廢處理。 對出口導向或位於國際供應鏈的企業而言,碳足跡數據更是回應客戶要求、降低碳成本的重要工具。 第二步是建立永續報告書或 ESG 揭露機制。永續報告的核心不在「寫得漂亮」,而在於能否清楚呈現企業在環境、社會與治理面向的策略、風險與管理績效。 以營建產業為例,低碳設計、建材選用、能源效率、循環利用、施工管理與健康居住等議題,皆可透過制度化管理與指標追蹤,轉化為具體成果並對外溝通。 永續轉型是一條長期路徑,關鍵在於把 ESG 變成可衡量、可追蹤、可改善的日常管理能力。 當企業能以碳盤查建立底層數據,再以揭露制度強化治理與透明度,便能在淨零趨勢下穩健降低風險,並取得更好的市場信任與競爭優勢。

淨零轉型的下一步:法遵與廉能治理成為企業關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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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零轉型的下一步:法遵與廉能治理成為企業關鍵能力 Dec. 26, 2025 利安達編輯室 當淨零排放與ESG成為企業經營的核心課題,永續轉型早已不再只是能源效率、減碳技術或設備投資的問題,而是一場牽動組織治理、制度設計與企業文化的深層變革。不同產業看似各自發展,實際上卻面臨相同的根本挑戰:如何在推動轉型的同時,確保法遵、稅務透明與廉能治理能夠同步到位。 過往,法遵經常被視為企業營運的底線要求,只要不違規即可。然而在淨零轉型的脈絡下,這樣的理解已顯不足。能源轉型涉及大量資金調度、租稅誘因與政策工具,若缺乏清楚的內控制度與透明的稅務機制,轉型不僅可能效率不彰,甚至衍生舞弊、資源錯置或聲譽風險,反而削弱企業長期競爭力。 從ESG的治理面向來看,稅務誠信與廉能治理正逐漸被視為企業對社會承諾的重要指標。企業是否如實申報、善用合法制度工具,並建立可被檢視的內控流程,已成為投資人與利害關係人評估永續表現的依據之一。特別是在政策快速調整、碳定價與轉型補貼並行的環境下,治理能力直接影響企業能否穩健因應變局。 高度受管制產業更凸顯此一趨勢。以菸品產業為例,其法規與稅制設計不僅關係產業秩序,更承載公共健康與社會公平的期待;能源產業的轉型,則牽動整體經濟結構與環境永續。這些產業若僅將法遵視為外在壓力,將難以回應社會對企業責任日益提高的要求。唯有將廉能治理內化為經營策略的一部分,才能在制度與市場之間取得平衡。 同時,司法實務與監理經驗也不斷提醒,轉型過程往往伴隨灰色地帶與道德風險。當企業專注於速度與成果,卻忽略內部自律與誠信文化,短期成效可能掩蓋長期隱憂。反之,具備清楚規範、風險意識與倫理底線的企業,更能在轉型過程中建立信任,降低不確定性。 因此,淨零轉型與法遵並非必須取捨的兩條道路,而是彼此支撐的雙軌結構。真正能讓企業走得長遠的,不只是掌握最新技術或政策紅利,而是具備自我約束、主動合規與廉能治理的能力。在淨零時代,治理不再只是後盾,而是企業永續競爭力的核心。

生物多樣性指標正改變企業的永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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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指標正改變企業的永續信用 Dec. 12, 2025 利安達編輯室 隨著全球推動 2030 年前扭轉生物多樣性喪失的目標,如何有效衡量保育成效成為國際高度關注的議題。在新的永續金融趨勢中,生物多樣性信用被視為重要工具,能吸引私人資金投入自然修復。然而,信用本身的可信度完全取決於其是否建立在透明且科學的衡量方法之上,因此「生物多樣性指標」便成為支撐整套制度的關鍵。 自《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GBF)於 2022 年發布後,各國更加重視自然資本管理,在生態系統修復、物種保育與資金投入上積極行動。而在 2024年COP16會議中,國際生物多樣性信用諮詢委員會(IAPB)提出的市場框架更加確立了指標的重要性,強調監測需結合科學、在地與傳統知識,同時確保資料公開透明,使信用市場具備足夠可信度。 生物多樣性指標本質上是一套用來理解自然環境變化的工具。根據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的定義,指標能以精簡方式呈現複雜生態資訊,協助掌握物種、棲地與生態系統的狀態與趨勢。自1992年里約地球高峰會以來,全球保育承諾推動了大量指標的發展,從物種數量、森林健康度、氣候壓力影響到生態系統服務變化,都可透過指標量化。如今全球已有上百種指標,並依各地生態條件調整使用。 在台灣,生物多樣性觀測網(TaiBON)整合了海洋、漁業、污染、棲地及特定物種等監測資料,並與GBF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接軌,使台灣得以建立具全面性的生態資訊。此外,公民科學的參與,如iNaturalist Taiwan與長期鳥類監測計畫,也提供大量時空資料,使台灣在生物多樣性資料量與多元性上具備顯著優勢。 然而,要從眾多指標中選擇合適的衡量方式並不容易。自然系統具高度變異性,各標準機構也因應需求採用不同指標。例如Verra側重生態系統層級,Plan Vivo 則同時衡量棲地狀態與物種多樣性。這顯示生物多樣性信用可適用於不同層次的保育行動,從特定物種保護到整體棲地品質提升皆然。 建立指標必須從保育目標開始,明確要改善或避免喪失的生態元素,接著辨識支撐生態功能的核心過程,如水文變化、棲地連結性或物種互動,再找出可量化的屬性作為指標。每項指標都需具備敏感度、可重複性、成本效益與可理解性,並根據歷史資料、模型模擬或自然基準建立合理的比較基礎。 隨著生物多樣性信用市場逐漸形成,指標也開始承擔科學之外的金

全球銀行永續揭露報告:關聯性、重大性與數據品質為核心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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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銀行永續揭露報告:關聯性、重大性與數據品質為核心指標 Oct 3, 2025 隨著全球永續發展目標與淨零轉型逐步受到關注,金融業特別是銀行體系的角色愈加重要。銀行不僅是資金的提供者,也是資本市場永續轉型的推動者。然而,當前在永續揭露的深度、廣度與品質上,全球各地的銀行仍呈現明顯落差。 本報告指出,雖然多數銀行已經公開表態支持淨零承諾,但在揭露行動與透明度方面,仍面臨許多挑戰。尤其是「財務碳排放」的揭露,雖然其影響重大,但真正將其量化並完整呈現的銀行仍屬少數。 一、關鍵揭露現況與差異 揭露時效性問題明顯 雖然多數銀行能夠同步發布財報與永續報告,但在關鍵氣候數據方面,有超過半數的銀行揭露時間落後一年以上。主要瓶頸在於碳排放資料需來自價值鏈上下游,依賴第三方驗證流程,使時效性受限。 資料品質參差不齊 大部分銀行採用某種通用方法學來估算其財務碳排放,該方法學規定資料品質可被分為若干等級,從最精確的企業特定數據到模型估算或產業平均值不等。在不同貸款類別間,揭露品質存在差異:例如房地產貸款揭露品質普遍低於企業貸款,而部分重排放產業(如鋼鐵、航運)因相關產業數據較成熟,其揭露品質反而較佳。 預期信用損失(ECL)揭露有限 氣候變遷已成揭露最為完整的項目。即便氣候風險已被納入信用風險管理與預期信用損失(ECL)評估,與其相關的量化揭露金額仍相對有限。至於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的揭露,在不同地區之間存在明顯落差,部分地區僅以簡短文字或片段資料呈現。 在某些地區,銀行雖已導入該方法學,仍多依賴外部平均值或模型估算,反映出借款戶資料配合度、產業資料可得性以及內部風控能力等皆為影響因素。若在低品質資料基礎上制定減碳目標,可能導致判斷誤差或執行落差。 二、治理與獎酬制度的整合落差 幾乎所有受訪銀行已將永續策略納入其治理架構,且多數銀行的高層獎酬制度已開始與永續指標接軌。部分銀行同時將短期與長期永續 KPI 納入獎酬計算範圍。然而,在科技風險(如 AI 倫理、演算法偏誤)相關揭露方面,比例較低且多為質性說明,揭露的深度與標準化程度尚待提升。 三、在特定區域的揭露挑戰與建議 在某些市場,雖然政府與銀行業正積極對接國際永續揭露框架,並已有銀行開始揭露其財務碳排放,但在治理架構與關鍵指標的整合性披露仍欠缺。這使得投資人或外部利益相關者較難從揭露內容中判斷其永續策略對營運與財務績效的實質影響。 該

IFRS S2 將調整:ISSB 預告四大修訂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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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S2 將調整:ISSB 預告四大修訂方向 Jun 18, 2025 隨著全球對於氣候變遷議題的重視,企業在衡量與揭露溫室氣體排放方面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於2025年1月29日召開會議,針對企業在遵循《IFRS S2 氣候相關揭露》時所遭遇的實務困難進行深入討論。為了減輕企業的揭露負擔,ISSB計畫對該準則進行修訂,以促進各國及市場對於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採納意願。 修訂內容概述 以下是ISSB初步擬定的對IFRS S2修訂內容的彙總:  一. 範疇三類別15溫室氣體排放揭露豁免 ISSB提議企業在衡量與揭露範疇三類別15的溫室氣體排放時,僅需揭露依IFRS S2所定義的投融資排放(Financed Emissions)。這一修訂將允許企業排除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s)、促進碳排放(Facilitated Emissions)及保險相關碳排放(Insurance-Associated Emissions)等項目的排放量。 二. 特定情況下可使用替代的全球暖化潛勢值(GWP) 企業在遵循其司法管轄區主管機關或上市交易所的規定時,可以採用特定的GWP值,而無需強制使用由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最新發布的GWP值。企業需說明未使用IPCC最新GWP值的原因。 三. 豁免使用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以外的方法進行溫室氣體盤查 ISSB初步決議,企業在特定情況下不必僅依賴《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導準則(2004年版)》作為衡量其溫室氣體排放的唯一方法。若企業或其集團部分子公司受到當地主管機關或上市交易所的規定,允許使用其他方法,則可依此進行。 四. 放寬企業在揭露投融資碳排放時使用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ICS)的要求 ISSB將導入階層說明,指導企業如何選擇適當的行業分類標準: 1. 若企業在集團內任何部分已使用GICS分類其投融資活動,則應持續使用該標準。 2. 若企業未使用GICS,且當地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要求使用其他行業分類標準,則可依此標準進行。 3. 在不符合上述1或2的情況下,企業可自行選擇一個行業分類標準,以提供對一般財務報告使用者有用的資訊。 徵求意見稿發布計畫 ISSB預計於2025年4月發布徵求意見稿,以蒐集各界對此次修訂的意見和建議。這將是企業調整

SBTi《企業淨零標準2.0》草案:企業的淨零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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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i《企業淨零標準2.0》草案:企業的淨零挑戰 MAY 14, 2025 隨著全球淨零趨勢加速推進,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於2025年3月公布《企業淨零標準2.0》草案並展開公開諮詢,預計於2027年正式上路。新版草案在目標設定、數據管理、揭露要求等多個面向大幅調整,強化標準的一致性、透明度與可追溯性,企業將面臨更高的資訊揭露與治理壓力。 作為企業永續策略的主要倡議標的,SBTi早自2021年即發布第一版《企業淨零標準》,並於2024年更新至1.2版,現行草案《2.0》將成為未來企業制定及驗證淨零目標的全新準則。本文將針對草案主要變革重點進行解析,協助企業預作風險評估與合規準備。不過仍有許多條文仍在開放諮詢當中,與最後定案版本可能會有落差,本訊將提供改版方向予以企業準備參。 一、企業分類制度:依規模與地理位置區分責任 新版草案導入A/B類別企業分級制度,依據歐盟企業規模監管標準及世界銀行地理區分類別,企業將被歸類為A類(大型企業)或B類(中小企業)。不同類別企業將面臨不同程度的目標設定、資料驗證及資訊揭露要求,旨在建立更公平合理的淨零責任分擔機制。 二、承諾機制強化:提高初期公開透明度 為提升目標設定的公信力,草案要求企業須遵循更嚴謹的承諾程序,以杜絕漂綠行為。A類企業須於12個月內完成目標設定,B類則維持原有24個月期限。此外,企業須在SBTi驗證通過後12個月內,公開具董事會核准的「氣候轉型計畫」,並每五年檢視更新一次。 三、基準年設定:強調近期性與可比性 草案建議企業基準年應選擇申請驗證日前3年內的年度,避免企業選擇歷史高排放年度以降低減碳義務。基準年亦應反映企業典型營運狀況,並與財務報表期間一致,確保碳排資料與財務資訊一致性,利於第三方驗證。 四、數據品質提升:導入第三方保證機制 草案針對A類企業提出更高數據管理門檻,包括獲得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有限保證(limited assurance),並考慮擴大至基準年重新計算時的驗證需求。同時,明訂數據可追溯性與不確定性評估準則,促進氣候資訊揭露的可靠性。 五、範疇一與二:禁止合併,要求雙軌目標 草案禁止企業合併設定範疇一(直接排放)與範疇二(用電間接排放)目標,避免企業僅透過採購綠電憑證應對減碳責任。此外,企業須同步揭露Locatio

歐盟ESG政策鬆綁與企業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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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ESG政策鬆綁與企業應對策略   March 14, 2025 在全球經濟環境中,企業面臨著日益嚴峻的挑戰,特別是在環境、社會及治理(ESG)方面的要求。美國新任總統川普上任後,發佈了一系列反ESG的行政命令,而歐盟則在推動相應的規範鬆綁。本文將深入探討這些變化對企業的影響,以及企業應如何應對這一趨勢。 美國與歐盟的ESG政策對比 美國在川普政府的影響下,選擇退出巴黎協定並終止多元平等共融(DEI)政策,主要是出於對全球領導地位及產業競爭力流失的擔憂。相比之下,歐盟則持續推動ESG相關規範,近期更提出Omnibus Initiative計畫,意圖鬆綁ESG規範以提升企業競爭力。 主要規範變更 1. 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2. 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 3. 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SDDD) 根據最新提案,受 CSRD 規範的企業數量將從約五萬家減少至一萬家,主要針對大型企業的環境與社會影響進行報導。此外,相關報導的提交期限也將延長至2028年,給予企業更多準備時間。 永續發展的整合趨勢 儘管歐盟的ESG規範將適度鬆綁,但企業在永續報導與財務、經營策略整合的趨勢不會改變。企業應儘早準備,特別是在歐盟註冊的企業,需密切關注法規變動,啟動永續報告書的準備工作。 我國金管會已要求上市櫃公司於2026年依循 IFRS 永續揭露準則發布報告。這與 CSRD 的ESRS標準存在共通之處,企業可藉此機會整合法規遵循所需的資訊系統與內部控制流程,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符合多重要求。 台灣企業應從集團層級開始進行雙重重大性鑑別,評估影響重大性與財務重大性,並與歐盟子公司保持充分溝通,確保其能跟上集團的進度。 結論與建議 面對 ESG 政策的變遷,企業必須保持靈活應變的能力。本所建議企業應密切關注法規變動,及早啟動永續報告書的準備工作,並將永續發展與財務及經營策略進行整合,提升企業競爭力。透過這些措施,企業將能更有效地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並在全球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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