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指引
MAY 8, 2025
隨著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展開,企業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充分了解盈虧互抵機制的運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若符合相關規定,可將前十年的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達到省稅效果。然而,企業在申報虧損時,必須遵循「三要三不」的原則,以避免常見的錯誤。
三要
一.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企業必須具備足夠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
二. 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在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必須依規定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由會計師簽證確認。
三. 如期申報
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方可主張盈虧互抵。
三不
一. 短漏報稅額
若企業涉及短漏報所得額,除非情節輕微,否則將無法適用盈虧互抵。情節輕微的定義是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
二. 未正確處理投資收益
企業應謹慎處理投資收益,因為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的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應先用來抵減虧損。
三. 房地合一稅虧損不按順位扣除
房地交易損失僅能抵減房地交易所得,並應依規定順位依次減除。
利安達建議
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仔細檢視自身的財務狀況,確保符合盈虧互抵的三大要件,並避免三大錯誤。本所建議企業定期與專業會計師進行溝通,確保申報的正確性與合規性,以有效達成稅務規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