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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創投制度調整:產創條例修法帶來的新變化
Mar. 6, 2026
利安達編輯室
創業投資長期以來都是推動產業創新與新創企業成長的重要力量。近年政府透過國發基金推動多項主題式投資計畫,同時也持續檢討相關法規,希望吸引更多資金投入新創市場。在此政策方向下,政府於114年5月7日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針對有限合夥型創投事業的課稅制度與投資條件進行調整。這次修法除了降低部分制度門檻,也同步增加若干投資與合規要求,對創投業者與投資人而言,都可能帶來一定影響。
目前創業投資事業常見的組織型態主要有兩種:有限合夥與股份有限公司。從實務運作觀察,多數創投基金仍偏好採用有限合夥架構。主要原因在於,公司法係以企業長期經營為立法基礎,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會、股東會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都有較嚴格的規範;相較之下,有限合夥制度在投資期間、資金運用與基金退出安排上較具彈性,也更符合創投基金「募資、投資、退出」的運作週期。
本次修法中,最受關注的調整之一是穿透課稅制度適用門檻的下修。過去有限合夥創投須達到一定出資規模,才能適用穿透課稅規定;修法後,門檻調整為1.5億元。這項調整可望降低基金設立門檻,使中小型創投或新成立的投資機構更容易進入市場,也有助於增加早期新創企業取得資金的機會。然而,門檻降低的同時,法規也增加了新的投資要求。未來有限合夥創投若要持續適用穿透課稅制度,必須在各年度達到一定比例的新創投資金額。換句話說,基金在募資與投資時程的安排上需要更加審慎。如果某一年度的投資金額未達規定比例,便可能喪失該年度的稅務優惠,對基金管理與投資規劃都會帶來一定壓力。
另一項值得注意的修法內容,是個人合夥人課稅方式的調整。修法明確規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所得,不得再適用股利所得「二擇一」課稅制度。過去投資人可選擇以28%的單一稅率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修法後則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對高所得投資人而言,整體稅負可能因此提高,也可能影響創投基金在向高資產個人募集資金時的吸引力。整體而言,此次修法呈現出一種「降低門檻、強化管理」的政策方向。一方面透過降低出資門檻,鼓勵更多資金投入新創市場;另一方面則透過投資比例與課稅制度的調整,引導創投資金更實質地投入新創產業。
對創投基金管理團隊而言,在規劃有限合夥架構時,仍需從整體資金配置與投資節奏進行審慎評估。例如實收出資的分年安排、各年度新創投資金額的配置,以及合夥人結構(個人或機構投資人)等因素,都可能影響穿透課稅制度是否能順利適用。在政策支持與市場機會並存的情況下,有限合夥創投仍具備相當的發展潛力。不過,隨著相關制度逐步細化,基金在設立與運作初期即做好整體規劃,才能在符合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兼顧投資效率與稅務效果,降低未來可能出現的制度風險。